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 《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环法〔2020〕6号
发布时间:2021.08.06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局、司法局、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遵照执行。
附件漳环法〔2020〕6号《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pdf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司法局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