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 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环法〔2020〕7号
发布时间:2021.08.06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和启动工作,现将《福建省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遵照执行。
附件漳环法〔2020〕7号《福建省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试行)》.pdf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林业局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海洋和渔业局
2020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