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州市2020年上半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漳环评〔2020〕12号
各派出机构,漳州、常山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市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按照《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专项检查的通知》(漳环评〔2020〕6号)组织开展了漳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我市已审批的环评文件及住所在本辖区的环评单位。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经复核,发现5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主要问题包括建设概况描述不全、特征污染因子和污染源源强核算遗漏、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经现场检查,发现12家环评单位均存在问题,主要问题包括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未建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未及时在信用平台变更本单位相关情况信息等。
二、处理结果及依据
12月2日,我局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拟做出的处理意见予以公示,并收到的有关申辩材料进行了核实。经核实,申辩意见不符合技术导则和相关规范的规定,我局不予采纳,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我局已书面回复申辩单位。其余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辩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视为放弃有关权利。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存在问题的5份环评文件涉及的编制单位及5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1。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记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对检查的12家编制单位予以失信记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2。
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并加强项目后续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漳州市2020年上半年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docx
2.漳州市2020年上半年环评单位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docx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