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管理局、漳州交通运输局、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信用评价、退出工作机制》的通知
漳城综〔2020〕4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行为,强化交通安全风险管控,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准入、评价、退出”机制,维护和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安全、文明、生态、和谐漳州发展,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拟定《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信用评价、退出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信用评价、退出工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就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信用评价、退出等事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
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采用企业经营、市场调节、平台监管的模式和“宽进严管、优胜劣汰”的原则。在漳州市行政管理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2020年10月1日前,须向所在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表式详见附件1),并录入建筑垃圾监管平台(芗城区、龙文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原有平台存量车辆中不符合标准的分阶段退出运营,即2020年10月1日前,退出车辆占存量总量的40%;2021年3月31日前,退出车辆占存量总量的70%;2021年6月30日前,所有存量车辆必须全部清零。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自2020年10月1日起,未纳入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的运输企业及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一)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备案需具备的条件
1.运输企业
(1)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在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需取得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车辆需配备国六新型全密闭环保运输车辆5台(含)以上或者国五(含)以上全密闭运输车辆20台;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高压冲洗车不少于1辆,冲洗设备2套以上;
(4)同一注册企业运输车辆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放大号牌及反光标贴,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5)车辆驾驶员具有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具有一年以上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的驾驶员;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纳入建筑垃圾监管平台进行监管;
(7)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运营秩序和社会信誉良好;
(8)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运输车辆
(1)车辆所有人必须与注册企业相一致;
(2)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和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车辆除外);
(3)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国五(含)以上全密闭或者国六新型全密闭环保运输车辆;
(4)符合国五(含)以上非全密闭车辆必须采取有效防止遗撒、扬撒、泄漏防护措施,按规定达到全密闭要求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5)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行车记录装置。
(二)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运输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车辆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冲洗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相关资料和相片;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地址、面积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照片;
5.运输车辆环保型全密闭装置、安装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相关资料;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资料。
(三)备案录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申报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及其车辆给予备案,录入所在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筑垃圾监管平台(芗城区、龙文区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及其车辆进入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方可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运输企业须到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备,车辆通行必须遵从属地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规定。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
(一)信用评价职责分工。市渣土办牵头,组织辖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指导工作。所在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渣土办牵头,组织辖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日常监督指导和信用评价(芗城区、龙文区渣土办负责属地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指导,配合市渣土办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二)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优良〔A级,85分(含)以上〕,合格﹝B级,6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不合格(C级,60分以下)三个等级。
(三)信用评价计分方式。日常评价(占总计分的10%)、季度评价(占总计分的30%)和年度评价(占总计分的60%)。
(四)信用评价方法。采用运输企业自评、渣土办牵头职能部门审核的方法进行。运输企业按要求对本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自评,如实填写《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表》(详见附件2)。自评材料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向所在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芗城区、龙文区运输企业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自评结果,渣土办牵头组织审核。
(五)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各县(市)、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渣土办将季度、年度信用评价于次月10日前上报市渣土办,并以书面的形式将评价结果向运输企业通报。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及退出机制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宽进严管、优胜劣汰”的重要依据。
(一)企业信用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优良(A级)的,优先向建设单位予以推荐。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县(市)、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职责规定,约谈企业负责人:
1.一个季度内该企业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累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除以基数(基数是指运输企业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目录库报备的车辆数),结果大于1小于2的;
2.一个季度内单车交通违法行为起数为3起或发生1起以上违反信号灯通行的;
3.一个季度内单个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3起的;
4.一年内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为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含)以上10%以下的;
5.受到城市管理部门立案处罚10次(含)以上15次以下的;
6.未按照时间节点向城市管理局提交信用自评结果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县(市)、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区)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职责规定,立即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责令该运输企业停业整顿并对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漳州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清单》进行集中封存保管(营运证已被依法吊销、货运车辆驾驶人已被辞退或解聘的除外)。
1.一个季度内该企业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累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除以基数(基数是指该运输企业在辖区“城市管理局”目录库报备的车辆数),结果大于2的;
2.批准季度周期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并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以及发生两起死亡1人或一起死亡2人负有次要责任的;
3.一个季度内单车交通违法行为起数为3起以上或发生1起以上违反信号灯通行的;
4.一季度内单个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大于3起小于6起的;
5.一年内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为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超过10%未达70%的;
6.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超速报警装置达到2次的;
7.受到城市管理部门立案处罚15次(含)以上的;
8.雇用未纳入《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达3次(含)以上的;
9.隐瞒事实,未能如实填写《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表》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在评价期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限行区域通行证》和《漳州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清单》、吊销《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1年内不得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重新申请备案:
1.在执法例行检查过程中,所属运输企业及车辆驾驶人暴力抗法行为的;
2.发生一起死亡2人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累计致3人(含)以上死亡负有责任的,或者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以上负有同等责任的;
3.一个季度内单车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4.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超过70%的;
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倒卖《漳州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清单》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拒绝停业整顿的;
7.年度评价为不合格(C级)的;
8.弄虚作假,自评材料、数据严重失真的。
(五)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1.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2.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以上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3.酒驾、毒驾、肇事逃逸、暴力抗法的;
4.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5.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
本工作机制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备案表
2.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