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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漳城综〔2020〕48号

发布时间:2021.08.06来源:点击率:0

机关科(室),直属执法大队,事业单位: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全面实施《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特制定《<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征求意见并由市城市管理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lsx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