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漳城综〔2020〕48号
发布时间:2021.08.06来源:点击率:0
机关科(室),直属执法大队,事业单位: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全面实施《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特制定《<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征求意见并由市城市管理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lsx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