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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漳市监餐〔2020〕18号

发布时间:2021.06.09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漳州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峻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密切关注疫情防控风险点,及时掌握餐饮安全动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开展风险管控,以“守土尽责、严防死守”的决心,坚决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和巡查力度,督促餐馆饭店不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要电话约谈农村流动厨师及专业加工团队督促停止承接各类聚餐活动;要依托覆盖乡村的食品安全协管员,联合乡镇、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动员城乡居民不组织不参与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领导下对指挥部公告暂停营业的特定时间区域的餐饮单位加强执法巡查,对其它未在公告暂停营业时间区域范围内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场所较为拥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督促业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聚集,尽可能暂停提供就餐场所,提供一次性餐盒劝导消费者打包带走。热店旺铺的餐饮店还要提示提醒排队的消费者戴口罩并保持排队人员的安全间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严格督促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严禁野生动物交易。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饲养、宰杀、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加强酒楼会所、农家乐经营“野味”排查,责令业者拆除涉及“野味”的店招广告牌;

2.严格食材管控。要针对性加强畜禽肉产品索证索票检查,严禁购买、圈养、宰杀、加工畜禽和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禽畜肉及其制品,确保食材来源可靠、质量安全;

3.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与个人卫生管理。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证、人员健康晨检及个人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测体温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戴口罩上岗,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员工不得上岗,与此同时督导从业人员高度重视手部清洗洁消毒;

4.严格消毒保洁。要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检查,餐饮具不得未经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具、一次性餐饮具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清洁卫生;要加强食品处理区、电梯、空气过滤装置、就餐场所及桌椅墙面全面清洗消毒的检查,督促业者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设施的的清洁消毒;

5.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要检查督促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烧熟煮透,生熟分开,确保熟制食品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

6.严控外卖风险。要督促网络经营第三方平台加强对外卖送餐人员体温监测和健康检查,落实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加大配送容器、车辆等清洗消毒频次,实施食品封签配送,采取有效措施为消费者提供“非接触式”的送餐服务;

7.落实食堂科学就餐措施。督促单位食堂采取简约配餐、错时就餐、分散就餐等措施,有效避免人员聚集,并按规定做好留样。

四、加大查处力度。要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突出查处以下几种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经营以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者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采购畜禽肉未查验或留存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明以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餐饮具清洗消毒环节违规行为:

1)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2)集中消毒餐饮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3)使用“三无”一次性餐饮具或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性餐饮具、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等。

4.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制品,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经营未经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以及经营腐贩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6.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产品;

7.哄抬食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暂停餐饮服务,并及时通报;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督促餐饮单位在醒目位置公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和有关疫情防控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有关市场监管投诉举报。

 

    附件:餐饮服务提供者涉疫类案件处罚依据.doc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