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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漳市监药〔2020〕24号

发布时间:2021.06.15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漳州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保经营、稳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许可审查流程

(一)全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一级响应期间到期或一级响应解除后1个月内到期的,只要在法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局提交换证资料且申报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市、区)局先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待疫情解除后适时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请变更事项的,经对其申报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报批后先予变更,但暂停现场检查,待疫情解除后适时组织实施。

(三)企业因经营假劣药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而尚未结案的,不予受理,案结后按第(一)项流程执行。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并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确保持续符合许可状态。

三、切实加强防控期间监管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工作职责,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积极作为,勇于担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购销渠道、储运条件等管控情况,努力消除药品零售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