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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6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漳市监函〔2020〕6号

发布时间:2021.06.15来源:点击率:0

市教育局:

吴泽松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非法民办教育机构整治力度的建议》(第0069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们赞同吴泽松代表针对加强对非法民办教育机构整治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和责任体系的建议。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部门职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校外民办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

一、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准入工作

一是严把前置许可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严把前置许可准入关,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二是规范登记企业名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规范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名称。

二、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相关机构的监管工作。一是扎实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加强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推动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公开对依法登记的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信息,强化社会监督。二是结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积极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开展培训机构广告、收费、食品经营专项治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三、有关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明确厘清监管事权,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关于未依法取得许可、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许可部门予以查处的相关规定。我们建议,审批机关教育部门应当牵头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依法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规范校外培训、托管、早教、托育等机构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价格违法、虚假违法广告、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

 

领导署名:朱东风

人:杨海根

联系电话:0596-2929655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