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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福建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通 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漳市监消〔2020〕114号

发布时间:2021.08.06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分局:

现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市监消〔202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市局《关于印发2020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市监消〔2020〕64号)和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不断提升监管工作效能,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要坚定监管信心,进一步明确流通领域商品准入要求,强化销售者的质量责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倒逼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商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重要商品监管工作抓在手上,摆上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实施靶向监管,强化属地监管意识,进一步细化方案,细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地要合理制定本地区的商品抽检计划,使抽检商品的种类、流通地域的分布更加合理科学;要将12315投诉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关注和反映较为强烈的商品作为重点抽检商品;要根据疫情的变化情况,及时做好非医用防疫物品的监管工作。各地抽检计划和抽检方案要及时上报市局消保科。

三、规范抽检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8号令)的规定,加强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抽检一体化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理念,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各地开展抽检工作,要依法选择具备法定资质且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检任务,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按照规定,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对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样品属于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依法赋予经营者及相关利益方异议复检的权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四、强化案件查办

各地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布商品质量抽检结果信息,做好商品质量抽检的后续处理工作,责令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依法立案查处抽检中发现的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做到该立案查处的必须立案查处,该公示的处罚信息必须全部按时公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意见中涉及成品油监管的整改问题,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梳理思路,分工明确,举一反三,严格抓好整改工作,确保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五、注重结果运用

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抽检的实施工作和抽检结果的及时汇总上报,并及时将抽检结果输入商品质量抽检板块。要加强抽检信息的定期分析,为消费预警、执法监管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要逐步建立完善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质量问题突出的情形,要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切实保障商品市场的消费安全。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商品质量抽检数据的综合运用,通过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普及消费知识。要加强商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同时要正面引导消费,增强人民群众对消费安全的信心,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各地在组织抽检或配合上级组织抽检工作中,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整思路,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与时俱进,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汇报。

 

附件:《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doc》(闽市监消〔2020〕148号)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