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常监管 与执法办案衔接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市监法〔2020〕138号
各科室、直属单位: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衔接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7月27日经市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衔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监管执法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衔接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监管执法程序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业务科室根据本科室职责组织、指导、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指导相关监管执法工作。
执法稽查科负责执法办案的牵头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和跨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的大案要案,负责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和案件线索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工作。
其他科室依职责做好监管执法配合工作。
第四条 各业务科室通过日常监管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监管执法线索的,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属于依法应当采取监管措施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二)属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执法稽查科或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办公室等综合科室收到监管执法线索的,属于依法应当采取监管措施的,移交相关业务科室处理,属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稽查科处理。
执法稽查科收到监管执法线索的,属于依法应当采取监管措施的,移交相关业务科室处理,属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执法支队或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12315指挥中心收到监管执法线索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处理,属于依法应当由市局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线索的,移交综合执法支队处理。
第六条 监管执法线索涉及多个法律责任,需要多个科室共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属于依法应当采取监管措施的,由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业务科室牵头处理,属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执法稽查科牵头处理,相关业务科室依职责协同处理。
第七条 综合执法支队收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处理,必要时可以商请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业务科室和综合执法支队对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稽查科召集相关科室和综合执法支队研究决定,必要时提请局领导决定。
第八条 综合执法支队作出违法行为线索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抄告执法稽查科和相关业务科室。
执法稽查科收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的违法行为线索办理情况后,应当将处理结果抄告相关业务科室。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