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市监综〔2020〕164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分局:
现将《漳州市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信用惩戒机制,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市监综〔2020〕19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本方案所称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食品严违名单”)指因食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主体名单,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等机构以及依法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的相关责任人员名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适当以及“谁处罚、谁认定、谁公示”的管理原则,依托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以下简称“共治系统”)做好食品列严工作,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强化相关主体诚信自律,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
二、职责分工
因食品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严违名单相关信息,全部通过“共治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食品严违名单的统一管理,负责因受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应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认定、录入共治系统、信息管理更新、公示以及本级验证限入工作。市局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本局行政处罚对象的食品严违名单认定和公示工作;市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食品安全协调科、餐饮科、特殊食品科等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案件食品严违名单的认定和公示工作;注册审批科负责严把准入关口,利用共治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功能,依法实施限制、禁入。信用监管科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汇总和收集,加强与市信用办的对接和推送,实行信用联合惩戒。应急宣传科负责通过本地区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和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公示。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受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同级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应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认定、录入共治系统、信息管理更新、公示以及本级验证限入工作。
三、工作对象
存在下列严重违法失信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列入食品严违名单(法律依据见附件1):
(一)违反食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
(三)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五)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依法应纳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等机构存在上述情形,且法律法规规定应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一并列入食品严违名单。
对依法应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的主体,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期限与法定禁入期限一致。
四、工作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相关主体符合列入食品严违名单情形的,要制作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表(附件2),对内在共治系统全面录入严违名单信息,对外通过本级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公示。
食品严违名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公布时应隐去第11至第14位数字);
(三)主要违法失信行为;
(四)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决定书文号;
(五)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期限;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其他事项。
五、联动监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可对列入食品严违名单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惩戒措施:
(一)对被列入食品严违名单对象的申请申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等处理。
(二)依法禁止或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被实行市场和行业禁入的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后依法立即停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检验检测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或备案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该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风险管理等级;
(四)责令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信息认定和发布程序
1.本局行政处罚对象的食品严违名单认定和公示
市局综合执法支队在处罚决定书下达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报相关业务科室会签;相关业务科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由综合执法支队汇总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认为必要的可以报主要领导审批。食品严违名单确定后,综合执法支队应告知当事人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并在20个工作日内录入“共治系统”,同时将食品严违名单报市局信用监管科、应急宣传科。信用监管科负责将“严重失信名单”推送到漳州市信用办,应急宣传科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和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2.法院判决生效的食品严违名单认定和公示
市局各对应业务科室应按照法定时间要求,做好认定和“共治系统”录入工作。食品严违名单确定后,将认定情况报送信用监管科和应急宣传科进行推送和公示。
(二)严格做好信息变更、撤销及公示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列入生效日期为准。相关主体对食品严违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影响食品严违名单的公示。食品严违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变更的,或者食品严违名单所依据的刑事判决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删除或变更相关食品严违名单信息。被列入食品严违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在公布期限内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再次执行列入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执行告知义务,确保当事人权利
食品严违名单的公布应当客观、公正、合法,不得披露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作出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告知当事人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相关主体对食品严违名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之外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并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并由认定科室将撤销、变更决定告知信用监管科、应急宣传科,做好相关平台和门户网站的信息变更和撤销工作。
(四)强化沟通协调
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要做好对下级局的指导督促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推动社会共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法律依据
2.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