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 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市监药〔2020〕19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分局:
经研究,现将《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药品(含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对药品安全的科学决策水平及风险防控、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我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公共安全相关技术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市局药品监管科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开展我市药品监管、风险防控、安全事件处置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服务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推进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可及。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对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药品监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产品技术要求等制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根据国内外药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五)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优先获取相关部门所属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标准领取专家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道德要求,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参与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国内外药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提出先进适用工作建议;
(四)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对所知悉的药品安全管理相关活动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六)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本人自愿参加。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三获得者或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期五年,由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聘书进行任命,任命情况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聘期届满后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自动延续或重新遴选相关类别的专家委员会成员。
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出;
(二)因职务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存在填报虚假信息、学术不端、不当行为等情况;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三)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四)经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专家委员会有关会议在作出有关决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确定的,须3/4及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同意,方为通过。
(二)专家委员会有关会议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完整的档案。对于委员出席会议情况、表决情况、讨论情况等,须有可查实的、详细的和完整的记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