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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市监商标〔2020〕199号

发布时间:2021.08.09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分局:

经研究,现将《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驿站)申报表》.doc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完善地理标志运用体系,提升地理标志价值内涵,探索地理标志“标志—产品—品牌—产业”发展路径,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有机融合,根据《漳州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以下简称地标馆)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标馆,是指以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为目标,经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主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宣传推广的地理标志展馆或者驿站。

第三条  地标馆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有明确的总体规划和展馆定位,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立足区域特色和产业发展需求,努力建设成为普及地理标志知识、文化的窗口和宣传地理标志产业、产品的平台,推动地理标志产业从一产向二产、三产延伸发展,引领区域品牌经济效益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地标馆申报、考察联络、组织评审、培育推动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地标馆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形成一定效应和可持续发展潜力,能对全市地标行业发展起到引领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地标产业的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

第六条  地标馆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标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布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国家规定和标准;

(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标馆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三)以地理标志的产品展示和文化推广作为馆内特色;

(四)具有完整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

(五)具备功能较好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水、电、通信、道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六)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馆区的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地标馆建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规范:

(一)以市市场监管局批复的名称进行命名,规范设置在指定场所的入口处。招牌(牌匾)统一规范使用“花样漳州”、 “GI专用标志”等标识。按法定程序办理所涉及的商标、专用标识许可事项;

(二)设置地理标志知识普及区域,统一宣传文案,主要内容包括:地理标志的基本概念、漳州市地理标志的整体情况、漳州地标场馆的分布、本地区地理标志基本情况及主要地理标志产品介绍;

(三)具备地理标志产品展示功能,集中设置地理标志产品展示区域,陈列与场馆主题相关的地理标志产品,配备对应的产品介绍。场馆内陈列、销售的地标产品应当符合地理标志商标、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

(四)制定地标馆管理规则,在场馆显著位置上进行公示。管理规则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场馆的人员设置、人员职责、地理标志产品管控、场馆设置基本要求等运行常态化需要,对应制定相关条款加以明确,确保场馆的标准化运作;

(五)结合当地特色,依托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六要素,拓展地理标志的运用领域,开发地标特色产品和服务,实现地标产业的延伸发展,让人民群众通过地标场馆认识地标、感悟地标、喜爱地标。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按照“自愿申报、组织推荐、竞争择优”的原则,具备建设运营条件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均可申报地标馆,申报需填写《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驿站)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地标馆概况,含位置、面积、地标数量、总产值和利税总额等;上年度地标产业发展情况,地标产品收入情况;规划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等;

(二)《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驿站)申报表》中相关内容的佐证材料;

(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标馆建设和发展支持政策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申报地标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地标馆,由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向地标馆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市市场监管局行文呈报。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申报的地标馆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审定。

第十条  通过审定的地标馆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驿站)”牌匾。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地标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每年六月底前,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核材料,提交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市场监管局汇报。

地标馆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标馆运营保障、建设规范及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度改进措施;

(三)地标产品推广情况。提交活动方案、照片等资料;

(四)地标文化宣传情况。在各类媒体投放与本地馆相关的宣传内容。

第十二条  地标馆认定后满三年,市市场监管局将对馆区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继续认定。

第十三条  地标馆运用管理机构应结合场馆定位及产品上市周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宣传推广活动,积极参与各级商标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地理标志活动。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地标馆优先享受本市有关政策支持及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  已经认定的地标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其“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驿站)”称号,予以摘牌:

(一)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满三年未通过继续认定评估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考核材料的;

(三)馆内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

(五)建设运营机构发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未获得继续认定或者被摘牌的地标馆,不得以“漳州市地理标志展馆(驿站)”的名义从事运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地标馆申报、考察、评审、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