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漳市监质监〔2020〕20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9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附件1)、《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发改生态〔2020〕455号,附件2)和《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发改生农〔2020〕11号,附件3)要求,为有序推进部分禁止、限制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强化源头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和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为重点产品,以生产和销售集中地为重点区域,扎实开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即日起按《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主要任务时序进度表》(附件4)时间节点,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开展生产销售企业调查摸底
各辖区局要以辖区内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为重点,以生产和销售集中地为重点区域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掌握企业基本情况、质量状况、生产销售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并将重点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名单报市局相应科室,为后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各辖区局,市局质量监督科、消保科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产品质量监管
1.开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各辖区局要结合实际,即日起对本辖区聚乙烯农用地膜和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查看企业原材料进货台账和生产销售台账,检查其是否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是否存在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各辖区局,市局质量监督科负责,持续推进)
2.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将聚乙烯农用地膜和塑料购物袋等纳入重点监管目录,围绕与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的指标,组织开展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中,聚乙烯农用地膜要重点围绕厚度、力学性能(拉伸负荷、断裂标称应变、直角撕裂负荷)等指标进行检测;塑料购物袋要重点围绕物理力学性能(提吊试验、跌落试验、封合强度)和降解性能等指标进行检测。(各辖区局,市局质量监督科、消保科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各辖区局要加强对禁止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要求辖区内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塑料制品禁限目录,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塑料制品,依法查处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对销售环节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向生产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按照国家规定的禁限期限,对生产销售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和销售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各辖区局,市局执法稽查科、质量监督科、消保科、化妆品科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注重协同监管,抓好特定领域禁限工作
各辖区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发改、生态环境、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市局有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市直相关部门,抓好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场所及餐饮行业“禁塑”“限塑”工作,推动集贸市场建立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引导督促餐饮行业做好产品替代并按国家规定的禁限期限停止使用相关塑料制品。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为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服务。(各辖区局,市局市管科、餐饮科、标准化科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纵向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对口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细化各阶段目标任务,提高监管效能;横向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科(股)室协作、互通监管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二)突出治理实效。各辖区局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落实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对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杜绝禁、限类塑料制品流入市场;对销售企业比较集中的,要重点加大对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一经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处;对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失信的,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结合职能,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如:通过微信、短信、座谈等形式,要求相关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禁限塑有关规定。要善于总结“禁塑”“限塑”工作各阶段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治理进展情况、典型案例、经验成效等的宣传报道。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辖区局要规范相关档案收集管理,按阶段报送“禁塑”“限塑”治理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和情况及时报送。重点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名单及工作落实情况请各辖区局于12月11日前通过OA系统报送市局各业务对口科室,各相关科室收集、汇总后,再报送产品质量监督科(联系人:陈舜,联系电话:2935541)。
附件:1.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
2.省发改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闽发改生态〔2020〕455号)
3.漳州市发改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发改生农〔2020〕11号)
4.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主要任务时序进度表
5.重点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名单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