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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谈判药品 落地工作的通知

漳医保〔2020〕9号

发布时间:2021.06.15来源:点击率:0

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动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尽快落地,保证广大参保患者能够如期享受到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9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谈判药品采购和支付工作

根据闽医保〔2019〕107号通知,我市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比例按照省本级支付比例执行,相关谈判药品纳入我市相应的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用药范围。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加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强化谈判药品采购管理,临床所需谈判药品均需通过省级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不得要求患者通过外购等途径使用谈判药品。对托伐普坦、拉帕替尼、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等4个未谈判续约成功的药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用药的患者,予以6个月的医保支付过渡期。定点医疗机构要把握政策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适时用目录内类似或疗效更好的药物替换。

二、推进谈判药品及时进入定点医疗机构
  谈判药品配备、使用不受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指标限制。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结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谈判药品的配备和使用。

三、加强管理监测,确保规范使用

建立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监测统计。2020年1-6月市医保经办机构每月上报谈判药品医保报销情况。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完善谈判药品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同步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谈判药品合理、规范使用。

强化宣传培训,合理引导预期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指导,及时引导和回应患者关切,稳妥处置社会舆情。
  、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实施合力
  谈判药品落地工作关系参保患者切身利益,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医保、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周密组织、扎实推进,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精细管理、密切跟踪进展,确保谈判药品平稳落地,把好事办好。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做好包括谈判药品在内的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工作。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