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漳医保〔2020〕10号
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药品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当前,我省厦门市、泉州市、宁德市已分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1例,为切实做好我市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闽医保明电〔202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联防防控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的防控,主动参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保障政策的衔接,配合做好防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各县(市、区、台投区、古雷开发区、高新区)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执行跟踪,密切关注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主动加强与医疗机构对接协调;各配送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医保局通知精神及市医保局1月17日召开的药械供应保障专题座谈会要求,快速响应医疗机构订单,确保及时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对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治疗防控药品,现平台挂网产品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可由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审批相关规定,在省级平台实行应急采购、零差率销售,同时向市医保中心进行备案。
三、加强信息互通,及时掌握情况。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随时了解掌握本辖区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病和医保基金支付情况,加强与卫健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共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加强值班值守,确保保障工作有序。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春节期间值班人员务必加强值班值守,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各县(市、区)医保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12:00前向市医保局报送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附件:1.《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2.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3日
附件1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医疗保障的通知
闽医保明电〔2020〕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金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保障责任。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国家部委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患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确保医保及时结算。确诊患者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我省原先没有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药品和服务项目的,在医保信息系统内临时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药品”编码(19902007256000018601)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项目”编码(800000000001),并且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省医保中心及时指导全省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维护。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各地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供应保障组织协调工作,主动加强与医疗机构对接协调,督促指导有关生产、配送企业强化药品配备,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对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治疗防控药品,现平台挂网产品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可由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审批相关规定,在省级平台实行应急采购、零差率销售,同时向当地药械采购(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四、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凡是发生疫情的地区,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医保部门自1月31日起每周五15:00前向省医保局报送本统筹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报告。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 张 涛 0591-86312906
省 财 政 厅 陈雯靓 0591-87097508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国医保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近期,湖北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李克强总理也对此作出批示,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行专门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凡是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省(区、市)医疗保障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下班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本省(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各省(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