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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漳医保〔2020〕13号

发布时间:2021.06.15来源:点击率:0

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直医疗单位:

现将《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医保明电〔20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健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各县(市、区)要及时掌握实情,及时报送有关工作动态,卫健部门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名单,医保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将相关情况统计表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上午8:00前报送市医保局。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报告。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

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

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医保明电〔2020〕6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保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省级财政视情予以补助。对于确诊或疑似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费用保障,确保先行救治。

二、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与确诊患者同等医保待遇保障,并在医保信息系统内临时增加“新型肺炎疑似患者新增药品”编码(19902008256000018601)和“新型肺炎疑似患者新增项目”编码(800000000002)。

三、各地要迅速做好国家和我省有关救治保障政策的落实落地,及时报送有关工作动态,卫健部门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名单,医保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将相关情况统计表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上午10:00前报送省医保局。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报告。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      0591-86312906

厅  陈雯靓  0591-87097508

省卫生健康委  张国安  0591-87851165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医保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小组,积极主动做好防治工作。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各地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六、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收集各地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各省(区、市)医保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将上述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中午12点前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

各省(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月2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