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防控 相关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
漳医保〔2020〕14号
各有关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防控相关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闽医保明电〔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防控相关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31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防控
相关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配送企业: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防控工作需要,经研究,为切实保障临床需求,对卫健部门提出的医疗机构物资需求清单内的药品(不含疾控招标采购品种,详见附件),现就疫情期间相关供应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关配送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药品配备,多渠道组织货源,做到合理配置、应备尽备,切实保障临床使用。严格按规定落实订单响应,优先保障定点救治医疗机构供应。
二、凡在2020年1月24日至疫情结束期间采购的清单内治疗防控药品,疫情结束后存量无法通过日常销售进行消化的部分,相关配送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不得从省级下达的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配送企业在抗击疫情药品配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或其他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福建省医疗机构物资需求清单(药品) |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
2020年1月31日 |
附件
福建省医疗机构物资需求清单(药品) |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奥司他韦胶囊(颗粒) |
2 |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
3 | α-干扰素注射剂 |
4 | 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硫酸钠 |
5 | 阿比多尔片(胶囊、颗粒) |
6 | 金花清感颗粒 |
7 | 金叶败毒颗粒 |
8 | 莲花清瘟胶囊(颗粒) |
备注:相关药品根据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物资需求清单进行补充。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