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漳医保〔2020〕18号
发布时间:2021.06.15来源:点击率:0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中小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若干措施,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现将做好我市中小微企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照常发送单位参保缴费数据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照常征收。
二、对于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按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含生育险),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延期缴费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三、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需要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含生育险),报经辖区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审查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明确申请和操作流程;加强与税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衔接;信息系统增加缓解期间业务办理特殊提醒,方便线上办理,并加强经办人员培训,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附件: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