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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调整 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漳医保〔2020〕51号

发布时间:2021.08.10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 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缴基数

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768元,2020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7442元,下限调整为3488.4 元。补缴基数按3488.4元/月执行。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7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新增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3488.4元/月;2020年7月1日前已全年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三、退休人员划拨基数

7月1日起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退休金低于3488.4元/月的,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统一按3488.4元/月。

四、有关要求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抓紧做好信息系统调整,确保相关调整政策按规定时间落实。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新的缴费基数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三)积极做好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落实缴费基数稽核,确保全市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