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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货款统一 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

漳医保〔2020〕52号

发布时间:2021.08.10来源:点击率:0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用耗材配送(供应)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5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7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定点

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货款

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0〕5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医保定点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用耗材配送(供应)企业: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19〕116号)要求,开展纳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货款医保代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采购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货款,纳入统一结算范围。不属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采购货款仍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已全面开展医用耗材货款代结算试点的地区除外)。
  二、结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结算。医用耗材货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结算。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福州城区省属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工作。
  (二)药械合并阳光结算。各医疗机构在省级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货款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代与药械配送(供应)企业进行结算。每月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各项医保费用结算款(含本级、省内及跨省联网)扣除已代付药械货款后的剩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医疗机构;应付医保基金不足以抵扣已代付药械货款的,不足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收回,并实行委托收款管理。
  三、具体措施
  (一)完善药械结算系统。省级平台新增医用耗材结算功能模块,同步完善电子支付系统,开展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审核与药械货款合并统一结算。
  (二)签订耗材结算协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机构书面签订《医用耗材货款委托结算协议》(见附件1)和《药械货款结算差额款委托收款协议书》(见附件2)并上传至省级平台,同时将委托代为结算和委托收款的协议内容并入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中。
  (三)落实备用金制度。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6号)精神,结合开展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结算备用金充足,确保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管理要求
  (一)规范上传结算数据。各配送(供应)企业应按照省级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上传交易票据,票据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号、配送(供应)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发票号、数量、单价等)应与平台数据相一致,作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工作依据。
  (二)夯实医疗机构责任。各医疗机构应完善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制度,做到流程明确,责任到人。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医用耗材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平台进行入库确认或补录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数据及相关票据审核确认工作。
  (三)明确结算业务流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省级平台设定的结算要求,完善业务操作流程,认真做好耗材货款结算工作。各级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委托书
        2.药械货款结算差额款委托收款协议书
        3.医用耗材采购申请、入库、结算、支付等流程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30

 

 

附件1

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委托书

中心全称:

现委托贵中心于 年  月  日起,从我单位应收医保费用结算款中代为支付我单位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货款给相应的配送(供应)企业。医用耗材货款是指在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上正常下单并确认入库或补录的带量釆购中选医用耗材应付款项。代为支付后,应收医保费用结算款大于医用耗材货款的, 贵中心应按月向我单位支付剩余结算款;应收医保费用结算款小于医用耗材货款的,我单位在收到贵中心收款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不足的差额部分缴存到贵中心结算账户。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名):       

   月  日               

 

附件2:

制作: 合同号:

药械货款结算差额款委托收款协议书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福建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福银办〔2005〕236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 41号)有关规定,乙方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缴纳应收医保费用结算款小于药械货款的差额款(以下简称“结算差额款”)。

1.甲方委托商业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收取结算差额款。

2.乙方应授权所在开户银行,同意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向甲方缴纳结算差额款。

二、甲方指定付款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户:        ;开户银行代码:   

乙方指定付款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户         ;账户:        ;开户银行代码:             

三、若乙方提供的付款账户变更、付款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余额不足、销户、止付、冻结等原因造成不能实现支付当期结算差额款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付款账户有变更应重新签订协议,变更次月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双方开户银行各一份。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从 月起执行。

方: 方: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签订日期:        

 

 

 

附件3:

 

医用耗材采购申请、入库、结算、支付等流程

 

医用耗材货款统一代为结算工作在省级平台和电子支付系 统中进行:

(一)申请采购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根据采购计划,在阳光采购平台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中输入需采购的医用耗材及厂家、釆购数量和约定的采购价格、供货时间,系统自动将该采购信息发送给配送(供应)企业。

二)入库确认和审核

配送(供应)企业依据采购平台提供的采购信息,将医用耗材配送到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并将销售发票和第一票原件扫描至省级平台。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组织验收入库,并向配送(供应)企业索取销售发票,以及第一票的复印件,并在釆购平台上确认审核医用耗材票据和数据,同意支付货款金额。

三)数据复核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审核后的医用耗材票据数据和同意支付 货款金额将自动传送到省级平台和电子支付平台。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医用耗材票据数据予以复核、审查。

四)数据汇总

经医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的数据,在次月第6个工作日将由系统自动汇总,生成“医疗机构应付各供应企业药械货款明细表”和“配送(供应)企业应收各医疗机构药械货款明细表”。这两张明细表的合计数据应相等。

五)货款支付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应付各配送(供应)企业药械货款明细表”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在省级平台上确认同意支付,若未及时确认,系统默认同意支付。

医用耗材配送(供应)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企业应收各医疗机构药械货款明细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予以确认。有误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核对,若未及时确认,系统默认同意支付。

六)传输医保基金结算费用

次月初,医保费用结算岗位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 当月应支付给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数额,传送到电子 支付系统。

七)货款结算

每月第10个工作日省级平台将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确认同意 支付的结算报表数据分发至各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向药械生产配送企业支付辖区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应核对“供应企业应收各医疗机构药械货款明细表”后一笔拨付)。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代医疗机构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和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数额,按月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八)编制和上报医用耗材采购信息月报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