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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关于印发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 十条禁令》的通知

漳医保党组〔2020〕10号

发布时间:2021.08.10来源:点击率:0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中共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党组印发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已经712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中共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

2020年7月12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一、严禁泄露涉及医保目录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基金监管稽查,以及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及数据等保密信息。

二、严禁插手干预非自身分管或经办的医保目录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确定、医保信息化建设、基金监管稽查等工作;或在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规违法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信息披露工作中搞选择性执行;或替正处于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过程中的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商业保险公司等说情打招呼。

三、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包括医保政策制定、医保目录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确定、基金监管稽查等)的礼品、礼金、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度假等活动安排。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医保定点、医保报销、异地就医费用结算、银行合作等方面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照顾。

五、严禁利用职权,在办理医保报销、费用结算和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医保系统维护等方面“索、拿、卡、要”或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红包或其他馈赠。

六、严禁在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等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承担的费用。

七、严禁利用医保目录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内部信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八、严禁未经批准参加以协会、学会以及其他研究机构名义举办的各类研讨、培训、论坛等活动。

九、严禁在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合作银行等与工作有利害关系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取酬、或充当其代言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严禁插手干预下级医保部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医保基金支付、定点医药机构选择等正常业务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