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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救灾 物资储备管理细则》的通知

漳应急〔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1.06.16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漳州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经济与发展局、财政局,漳州开发区民政局、经济与发展局、财政局,常山开发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漳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科技与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漳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漳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明确职能转隶后市应急管理部门、发改(粮储)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衔接好责任链条,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福建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资金采购和中央、省、市(级)下拨的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救灾物资,以及其它依法取得的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坚持分级储存、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原民政部门已建成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可划转同级发改(粮储)部门作为救灾物资储备专用仓库;发改(粮储)部门所属粮食储备企业的仓库经改造也可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市、县(市、区)发改(粮储)部门研究决定所属粮食储备企业负责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日常管理,储备企业定期向本级发改(粮储)部门报告物资储备情况。

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同级发改(粮储)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发改(粮储)部门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救灾物资的购置和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第二章  购置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年度自然灾害趋势研判和救灾物资使用情况,商同级发改(粮储)部门、财政部门,于9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本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所需采购经费列入同级发改(粮储)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采购原则上由发改(粮储)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当年预算当年完成。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定程序进行紧急采购,直接用于救灾,不进入储备体系。

第八条  市、县(市、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制度。当年度的救灾物资储备购置和储备管理经费由发改(粮储)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时提出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物资储备库维护,储备救灾物资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救灾物资的维护、保养、回收、清洗、消毒、整理、运输装卸费、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九条  救灾物资以救灾物资仓库储备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商(厂)家代储为辅,具体由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设备建设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执行,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储备管理,专人负责,专仓、专账管理。储备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物资出入库台账、安全巡查等管理制度。救灾物资储备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办理手续,做到定期盘库,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实行入库验收制度,对新购置的物资,应进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的核对和质量抽检,须严格检验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对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应退回或责令供应商整改,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对退回的物资应要求供应商消除救灾标识。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存放应做到:标签规范,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应建立应急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与运输部门建立物资运输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出库装卸、运输等事宜,保证随时可开展物资调运工作。

第十五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应先使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调拨。

第十六条  申请调拨救灾物资,应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可越级上报并抄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要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上级调拨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等。

第十七条  储备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救灾物资装运准备工作,并在接到调拨通知后12小时内完成救灾物资发运工作。

救灾物资调拨所发生的费用由救灾物资使用的县(市、区)财政承担,使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收物资后20天内同运输单位直接结算费用。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接收部门应对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出具相关接收手续,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及时向调出单位反馈。储备单位在储备物资出库后,应及时做好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  发放、使用和回收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每次救灾物资发放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乡镇和村(社区)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由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或本级储备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物资的使用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应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类的救灾物资由受灾地有关部门加以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移交当地发改(粮储)部门,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可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受灾地物资接收部门进行排查清理,按物资报废程序申请报废。

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六章  报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报废是指对达到储备年限,或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害,或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淘汰不可继续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报废。

第二十五  救灾物资储备年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类物资老化试验结果等因素确定,按首次验收入库时间起计算(救灾物资储备年限详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申请报废储备救灾物资,由物资储备单位承办,按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

对未达到储备年限非人为破损申请报废的,经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或组织相关领域5位以上专家做出技术评定后,报发改(粮储)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废。

对达到储备年限的本级储备救灾物资报废,由物资储备单位提出,经发改(粮储)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废。

报废的救灾物资为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为上级部门调拨的,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调拔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报废处置需符合环保和废弃物处理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对无残值的救灾物资可采取直接销毁方式处理,具有一定残值的救灾物资可采取公开竞拍等方式,按废品销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报废物资流入社会。

第二十八条  报废发生的相关费用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中支出。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经批准报废的物资,储备单位要及时做好台账处理。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发改(粮储)部门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报废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市、县(市、区)发改(粮储)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轮换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救灾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运造成后果的;

(三)因组织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

 


附件

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

序号

物资名称

仓储时间

备注

1

框架式单、棉帐篷

6年

1-18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

2

60㎡网架式指挥帐篷

10年

3

厕所帐篷

6年

4

帐篷涂层布

6年

5

棉被

5年

6

棉大衣

5年

7

棉衣

5年

8

多功能睡袋

5年

9

折叠床

6年

10

折叠桌、凳

6年

11

软体贮水罐、水桶

4年

12

气垫床

4年

13

背囊

6年

14

救灾帐篷专用炉

10年

15

灾民安置场地照明设备

10年

16

简易厕所

6年

17

毛巾被

5年

18

毛毯

5年

19

场地照明灯

15年

19-24参照《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

汽油发电机组

15年

21

编织袋

6年

22

柴油发电机组

12年

23

净水器

10年

反渗透膜耗材3年

24

应急灯(锂电池)

8年

铅酸电池5年

25

草席

3年

25-28参照《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26

驱虫剂

2年

27

雨衣、雨鞋

5年

28

防潮垫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