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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漳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水上) 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安委〔2020〕 4号

发布时间:2021.06.16来源:点击率:0

各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水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3月 日

漳州市进一步加强海上(水上)

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市海上(水上)交通、生产事故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事件)时有发生,导致了多人死亡或失踪,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调查情况看,除天气原因外,普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为堵住监管漏洞,推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海上(水上)安全工作,有效防范海上(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以减少海上(水上)事故(事件),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为目标,以建立健全部门分类负责和以县、乡两级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海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为抓手,以堵住漏洞盲区为着力点,有力推动各级各相关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海上(水上)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船主、船员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海上(水上)作业秩序,确保全市海上(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渡口、渔港和船籍在我市或在我市水域内的渔船、商货(游轮<艇>)、采砂(运砂)、渡船(客货混装船)、休闲旅游类、体育竞技类、生产辅助类、监管执法等船舶及作业行为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三、措施及分工

(一)渔港、渔业船舶

1.建立乡(镇)领导干部挂钩村(居)、渔业公司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村(居)渔业公司领导干部挂钩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渔船安全生产日常规范化管理,各类经费全部纳入当地县级财政预算。

2.组织督促渔船编队结对、全程结伴、定时联络、同出同进。乡镇政府建立落实渔船编队结对情况抽查制度,村(居)委会和渔业公司建立渔船编队结对名册,检查抽查渔船编队结对情况。实施陆海定时通话联络制度,每天与海上编队结对渔船定时通话联络。

3.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船长(使用手机“渔港通APP”)在出港时报告或出港前2小时内报告;渔船进港的,船长在进港时报告或进港后1小时内报告。

4.实施海洋渔船通导设备建设项目,所有海洋渔船安装使用固定式北斗示位仪(定位终端)。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渔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拓展延伸到沿海乡(镇)、村(居)、渔业公司和渔港执法中队,落实24小时值班平台监视制度。

5.加强海上巡查,严防渔船越界作业,及时查处渔业船舶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各类行为和涉渔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藉港船舶的涉渔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责任单位:漳州海事局、漳州海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二)商(货)船、游轮(艇)

1.开展海事和海洋与渔业部门海上联合巡航执法,加大对航道、锚地、港池水域、交通密集区等重点水域巡航执法频次,规范商船、渔船航行、作业行为,维护通航秩序。

2.强化船舶源头管理,建立航运公司约谈制度,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滨海旅游区规范游艇停泊点及活动海域,推进辖区内游艇设立俱乐部,规范游艇业健康发展。

3.严格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打击“让代不让管”和“代而不管”的行为,规范“四船一链”管理。

4.及时了解恶劣天气气象海况,收集渔汛、渔船作业区分布等信息,对航行或即将进入渔区航行船舶进行提醒和警示。

5.推进沿海、市区搜救分中心和搜救志愿者队伍建设,各搜救成员单位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积极协作配合,提升搜救成效。

6.逐步推进古雷航道和港内应急锚地建设,完善东山湾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引航机构驻点、区域海上综合执法基地;完善溢油设备库及危化品事故海上应急救援设备配置和运行管理,增配应急拖轮和清污船艇,推进专业救助力量驻守。

7.推动石码航道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大桥防撞设施,提升防撞等级;推动电力部门对架空电缆进行升级改造,提升通航净空高度;严格管控超规范船舶进出九龙江,严格管控内河船舶进入沿海水域航行作业。

8.强化东碇岛、南碇岛、兄弟屿等沿海习惯采砂区的重点管控,对违法采运海砂行为精准打击;加强港口码头装卸砂类货物的巡检,督促沿海县(市、区)排查清理非法卸砂、洗沙点;固化市“打砂办”工作机制,统一划定全市违法采运砂船舶扣留点和卸砂点,按照省、市《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疏堵结合,有序引导海砂资源勘查和开采。

牵头单位:漳州海事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厦门港口局漳州协调中心、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文旅局、应急局,漳州海警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三)内河采砂、运砂等船舶

1.严格河道砂石开采权资格审查,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不齐的,一律不予许可。

2.在通航水域进行河道采砂的,督促申请人依法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3.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日常巡查,打击非法河道采砂行为。

4.规范水葫芦治理打捞作业船只管理,对不满足资格条件的,一律不接受竞标报名。

5.强化日常监管,对施工单位存在违规水上安全作业的,予以通报,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发现无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改变用途等河道采砂船,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没收拆解。

6.强化内河砂船的源头管控,根据九龙江一比疆上游内河航道只能通航1000载重吨以下船舶的技术等级要求,禁止在该航道航行超过1000载重吨以上的内河船舶,暂停受理超过1000载重吨以上的内河船舶登记。

7.严禁内河砂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活动,将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以及为其提供装卸服务的海上装卸点列入监管重点,从源头上遏制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行为;严格实施涉海运输“黑名单”机制,对被通报的内河船舶进行召回调查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处理。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漳州海事局、公安局、漳州海警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四)渡口(渡船)、客货混装船

1.督促经营业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配齐安全设施设备(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配备现场工作人员,维护渡口、渡船运输秩序。

2.在重要客渡运码头渡口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在渡口渡船设置电子监控设施(设备),设立LED显示屏和增设风力监测点,随时更新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提供精准气象预报服务。

3.客渡船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杜绝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4.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加强日常监管,落实恶劣气象条件船舶禁限航措施,严禁船舶违章作业、冒险航行和夹带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航行。

5.加强对船舶关键性设备的维护保养,配置并确保AIS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推动老旧客渡船更新换代,提高客渡船安全性和舒适性。

6.推动客渡船经营人联合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加大客渡运船舶应急搜救资源投入,健全客渡船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客渡船员安全教育培训。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漳州海事局、漳州海警局、市水利局、公安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五)休闲、旅游类船舶

1.建立健全涉水旅游休闲观光、垂钓、用餐等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作业等行为。

2.规范经营涉水旅游项目,开展休闲、旅游类船舶及事实存在并从事海上(水上)旅游、观光、休闲垂钓、用餐等活动的休闲、旅游类船舶的摸排和台账建立。

3.对未纳入管理的新兴从事娱乐性游钓、休闲、观光等旅游船舶,及时配合属地政府进行处置,引导新兴游乐项目开展公司化经营。

4.开展休闲旅游船舶常态化检查,跟踪落实隐患整改,并指导乡(镇)、村(居)管理人员加强休闲旅游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5.落实休闲旅游船舶的船员、游客等个人防护,整治未穿戴救生设备、超员超载、擅自变更作业类型等重点违规行为。

6.加强船主、船员、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高自身安全和自救互助能力。

7.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休闲旅游船舶防御台风工作和救援工作。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责任单位:漳州海事局、漳州海警局、市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公安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六)生产辅助性船舶(工具)

1.将未纳入行业部门登记的生产辅助性船舶登记造册、喷涂编号、建立“一船一档”,督促船主与村(居)签订安全责任状。

2.落实违法违规船舶、渔民小范围或小时间段内禁航、禁渔等管制、惩戒措施。

3.对无动力船舶(包括艇、排、筏等)纳入乡镇船舶登记和管理,对不登记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予以取缔或拆解。

4.对各类船舶修造企业,按大小分级列入县、镇、村及行业部门监管范围,实施“双随机”抽检,对违法违规建造企业和人员,探索实行行业“黑名单”禁入制度。

5.严厉查处乡镇船舶越界作业及违规载客行为。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漳州海事局、漳州海警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公安局、应急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七)体育竞技类船

1.对竞技体育训练、比赛运动船艇登记建档、船体编号。

2.督促体育运动船艇训练单位签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教练员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并为每名运动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3.督促体育运动船艇训练单位制定训练计划和安全管理规定,加强训练船艇和救生艇安全管理,健全管理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

4.督促体育运动船艇训练单位落实安全应急预案,做好防台风工作。

5.严肃查处对竞技体育训练、比赛运动船艇违规改变用途、违规交易买卖、违规出租(出借)、私自更新改造行为。

6.对龙舟数量、质量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县、镇、村健全划龙舟活动(训练和比赛)安全措施,建立县、镇、村、龙舟业主四级签订安全责任制;建立划龙舟活动岸上和水上应急小分队;

严格检查龙舟适航状况和救生器材配备状况,审核人员下水条件;在龙舟赛事活动水域设置安全宣传标语和告示,加强安全宣传。

牵头单位:市体育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八)监管执法用船

1.监管执法船在危险恶劣天气或遭受违法违规船只抗拒、阻碍检查等时,杜绝强行靠船,避免造成船只碰撞或人员伤亡事故。

2.建立监管执法船值班制度,在航行、锚泊、停靠均应实施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每班留足船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随时能够安全开动。

3.建立防台风预案,熟悉防台停泊位置,及时进入防台锚地。落实船长安全责任制,负责本船防抗台风的现场组织、领导、指挥责任,决定采取防台抗风措施。

4.驾乘快艇执勤的人员穿着救生衣,携带电筒,开通通信设备与母船或岸台保持不间断联系。

责任单位:漳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漳州海警局。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安办牵头建立联席机构,确定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明确具体职责。每季度由各级安办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全市海上(水上)安全工作,解决海上(水上)安全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建议。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组织普查登记船舶数量、作业类型等基础信息,由县级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划分安全风险等级。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形成数据库,并每半年更新一次数据库,确保数据完整有效。建立健全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和雨情、水情等信息共享和预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各类预报预警信息。

(三)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在各相关行业部门专项整治、监管执法的基础上,各级安办每年统筹组织海上(水上)安全联合执法行动不少于2次。对重大安全隐患、疑难问题、跨区域(水域)的,市级相关行业部门主动介入,开展海上(水上)安全联合执法工作,集中整治无序开发、无证经营、个体营运,以及无证驾驶、非法营运行为。

(四)建立船舶处置制度。按照行业部门管理范围内船舶牵头、属地政府配合;行业管理范围外船舶属地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原则,实施涉及非法违法船舶拆解工作。市场监管、工信、公安和属地政府等联合取缔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

(五)建立问题移交制度。属地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对排查出隐患问题、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查处。没有管辖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移交案件线索(证据)。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建立综合救助制度。属地政府、各相关行业部门接到海上有关遇险、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搜救工作程序,立即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根据遇险、事故等级,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启动预案,开展搜救行动。各相关行业部门应当服从指挥,尽力协作救助工作。

(七)建立工作问责制度。各级安办不定期组织海上(水上)安全工作暗察暗访,对组织协调不力、日常监管不到位、救助工作不及时、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源头把控,严格市场准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严把从事海上(水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船舶、水上游乐设施、运营线路、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等行政许可审批关。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船舶(设施、机具)、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许可准入从事海上(水上)作业等活动。

(二)强化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涉水单位、企业、业主不断完善船舶、港口、码头、渡口等通讯、监控、防护、消防、应急救援等各类安全设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杜绝“三违”行为。

(三)严格执法,打击非法违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行业管理,严打严查非法违法行为,突出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水域,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船舶带病航行,严禁船舶超员、超载、越界作业,严禁船舶非法载客,严禁船舶非法夹带危险品,严禁船舶配员不足,“大船小证”和证照不符从事生产经营。

(四)严查深究,规范事故调查。加大海上(水上)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涉及3人及以上人员涉险、自然灾害的均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五)扩大宣传,形成良好氛围。新闻、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要加大宣传海上(水上)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警示案例;各相关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要通过媒体宣传、警示教育和签订责任书等各种方式,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告知到船东和船长,并在渔港码头、船舶集中停泊点设置警示标志。海洋渔业、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强化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安全培训,加强对船东和船长、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生产安全、涉外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