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档案馆利用开放档案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12来源:漳州市档案馆点击率:1,203
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维护公民和组织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开放档案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开放档案,是指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经审查勿需控制使用的档案和虽不满30年,但原不带密级、经确认勿需保密的档案。
二、凡开放档案(不满30年的除外),均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或利用者公布,备有可供利用者使用的检索工具。
三、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均可利用本馆开放档案。
四、根据需要,接待人员负责向利用者介绍阅览档案的个人权限和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
五、利用者需要复印、拍照开放档案时,应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复制。
六、为保护档案,凡有档案复制件的,一般不再提供档案原件。档案破损严重的,本馆可暂时不提供利用。
七、利用本馆的开放档案,可以在著述中引用。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全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