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档案馆查档须知
为了满足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前来查阅档案的利用者的需求,漳州市档案馆开展预约查档服务,并制定本办法。
一、预约查档者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前将自己的利用目的、查档案内容详细告知本馆工作人员,并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确定具体查阅时间。
二、本馆接受预约查档申请后,在约定查档案时间的前一天,将利用者所需档案资料调到阅览室,以备利用者查阅。
三、利用者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带着有效证件前来查阅。
一、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应出示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准确填写《漳州市档案馆查阅单》,办理查阅登记。
二、利用者自携物品应存放在指定存包处。未经允许,禁止携带任何摄影器材和食品、饮品进入查阅区。
三、利用者申请并经授权后,可进行自助查阅。
四、利用未数字化的档案且确需调取档案资料原件的,应提出申请。每次申请调阅档案资料原件不得超过十卷。
五、调阅档案资料时,利用者应当面清点,阅览完毕后须按原样封装交回,严禁拆卷。利用者调取的档案资料原件未阅览完毕一周内需要续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
六、利用者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查阅区,不得随意交换阅读。查阅档案资料原件时应小心翻阅,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改、折页、剪裁。利用电子档案时,应在授权范围内查阅,不得随意交换阅读。
七、利用者复制档案资料,应填写《漳州市档案馆复制档案资料申请登记表》和《漳州市档案馆利用档案资料承诺书》。为保护档案资料,维护知识产权,复印档案只限于和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复印图书资料不得超过该图书资料的十分之一。
利用者复制与研究主题有关的档案资料,经审批后,在指定范围内自行拍照。
同一档案资料原则上只提供一份复制件。
八、利用者申请下载与切身利益和研究主题有关电子档案,经审批后,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九、利用者在著作、展览、影像中引用馆藏档案资料内容时,应注明来源和出处。
十、利用者需要出具证明的,我馆可在馆藏档案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本馆材料证明章。
十一、利用者可以到本馆查阅档案资料,也可以登陆本馆网站、拨打咨询电话、来信来函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