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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上发挥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16.05.05来源:漳州市档案馆点击率:1,203
 

 我局于201596 日受理了漳州高速公路交警王XX的儿子向市委陈书记要求解决父亲离休干部王XX生前住房待遇问题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主要诉求:投诉要求按照王乃吉生前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数,不足部分折抵款项予以补足。经查档核实

1)王XX同志于19854月由福建省交通厅批准离休,之后其本人提出易地安置申请并经福建省公路局漳州分局、福建省公路局、福建省老干部局、福建省交通厅和接受方山东胶南县委老干部局按程序审批同意,易地安置到山东胶南县胶南镇定居,福建省公路局漳州分局根据中共胶南县委老干部局关于王XX同志离休安置问题的协议书,将王XX同志的易地安置费26200元(建房费25000元,一次性设备购置费1200元)汇给了山东省胶南县委老干部局,整个易地安置过程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21993年,王XX同志重新提出申请并经福建省交通厅批准,安置回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1995年,单位为其购买了面积为69.36平方米的住房。1998年,王XX同志按当时的政策参加公房改革,实际享受了面积为69.36平方米的住房。2000年,王XX同志又按闽政〔199540号和漳政综〔199998号文件规定,从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领取了其应享受的公有住房面积标准上限100平方米的未达标建筑面积部分(30.64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货币补贴14015.00元,证明王XX同志已按政策完全享受了100平方米的住房待遇。档案使信访件得到较为圆满落实和答复,挽回损失20多万元。

    本次共利用本局会计档案52卷、文书档案6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