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料等 矿产资源处置方案》的通知
漳台管办〔2020〕28号
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漳州台商投资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料等矿产资源处置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台商投资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涉及砂石料等矿产资源处置方案
为加强选址于涉及砂石料等矿产资源的建设用地项目审批管理,促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时落地,防止国有矿产资源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料等矿产资源现象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保障建筑石料供应加快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0〕9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漳州台商投资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料等矿产资源处置方案。
一、规范处置项目平整涉及砂石料
(一)线性工程涉及砂石料等处置办法
鉴于线性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社会公用、公益属性,为合理利用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加快线性工程施工进度,完善城市路网建设,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项目业主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进行开山、掘进和平整场地所形成的砂石料,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纳资源费用。无法自用和多余的砂石料,由区管委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复红线范围施工,如实申报自用方案,并确保矿产资源自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可流入市场销售牟利。
(二)建设项目平整涉及砂、石、料等处置办法
建设用地供地前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应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等条件要求,由区属国有公司负责地块平整工作,须严格按照批准范围平整,不得超出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土地平整。
参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办〔2019〕13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平整产生1.5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用砂石料、6万吨以下的砖瓦用粘土,由负责项目平整的区属国有公司用于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其余的砂石料统一堆放,由区管委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三)建设项目施工涉及砂石料等处置办法
建设项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砂石料,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交资源费用,无法自用和多余的砂石料由区管委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复红线范围施工,如实申报自用方案,并确保矿产资源自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可流入市场销售牟利。
二、严格审批建设用地涉及的矿产资源
1.申请:项目业主应提交自用矿产资源申请报告、项目勘界报告、项目农转用批文、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地勘报告、动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场地平整除外)、矿产资源自用方案(需项目业主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签字盖章)等材料。
2.踏勘: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区建设局(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区建设局(交通局)负责核定建设工程施工必要性,施工范围、标高,审查矿产资源自用方案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施工范围及标高核定矿产资源储量;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企业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出具环境影响意见(场地平整除外)。
3.批复备案:区自然资源局汇总各部门意见提请管委会专题研究确定,同意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将上述申报材料、区管委会批复文件以及承诺书报区自然资源局及建设局(交通局)备案,方可开始施工开挖。
三、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平整实行“项目业主负总责,相关部门共同监管”原则,项目业主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业主配合有关部门监管检查;区建设局(交通局)应定期检查项目施工进度,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红线范围施工;区自然资源局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对项目实施动态监管,一经发现项目业主存在超红线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环境影响的监管。
四、严格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内非法采矿
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严力打击在工程建设项目内非法采矿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超平面范围或高程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用于销售牟利的,按非法采矿行为查处,区自然资源局应依法追究违法人员、企业相关法律责任,依法启动立案程序,达到刑事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1.审批流程
2.砂石土矿产资源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