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 台商投资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台管〔2020〕48号
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社会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好省委常委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兜底有力、响应及时、覆盖全面的救急难机制”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漳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兜底有力、响应及时、覆盖全面的救急难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四)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有关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我区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具体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的:
(一)城乡特困人员;
(二)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第三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孤儿;
(三)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不含交通肇事者,下同)、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医治重大疾病,短时间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社会弃婴(包括已落户和未落户的)、孤儿的医疗费中自费部分由临时救助资金解决。
(五)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活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四)拒绝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或隐瞒、虚报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月标准按我区城市低保月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结合资金筹集状况,划定救助档次、实施分类救助。
(一)临时困难救助。临时性困难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给予2000元以下的救助或者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2个月的救助。
(二)意外死亡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抚慰金3000元。
(三)过渡性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4个月的救助;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
(四)重大疾病救助。因医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原则上按照一年内医疗自付费用分类分档给予救助。具体为:
因医治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精神分裂症等四种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封顶线为25000元。
因医治其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15%给予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五)特困救助。对一户多病、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导致家庭劳动力匮乏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困难程度,适当增加临时救助金额,按照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
(六)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第八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场)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需填写《漳州台商投资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社保卡;
(五)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六)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镇(街道)民政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审批。
申请临时救助由镇(街道)民政办窗口统一受理。
(一)一般程序。镇(街道)应当在村(居、场)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镇政府负责审批,报社会事业管理局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镇(街道)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社会事业管理局审批。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镇(街道)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社会事业管理局民政部门,社会事业管理局民政部门在收到镇(街道)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区级救助金额,并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完成上述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应当执行紧急程序,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支出型救助应当执行一般程序,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 社会事业管理局民政部门对需采取“一事一议”研究解决的特殊急难个案,应当在收到镇(街道)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镇(街道)负责审批的临时救助,由镇(街道)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支付,并按季汇总后报社会事业管理局民政部门备案。社会事业管理局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临时救助,由社会事业管理局民政部门发放临时救助金。
第十四条 建立主动发现制度。社会事业管理局、镇(街道)民政办、村(居、场)委会,要主动发现因遭遇突发性灾难等特殊需救助对象,并及时协助其办理社会救助有关事宜。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主,按辖区人口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安排,纳入年度预算。鼓励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或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区、镇两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的电子及纸质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应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对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社会事业管理局、镇(街道)民政办追回冒领款项,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及实施操作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行。《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漳台管〔2018〕30号)同时废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事件,按照《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条款和相关救灾政策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