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招管字〔2020〕3号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5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推动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漳州开发区”)产业聚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及《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漳州开发区实际,设立漳州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私募基金。产业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于漳州开发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以及产业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等。
第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应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产业引导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产业引导基金健康发展,成立产业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管委会领导担任;财政局(国资委)、经济发展局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确定产业引导基金规模;
(二)确定产业投资方向;
(三)审定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入、产业子基金的设立(包括产业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出资比例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四)对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产业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经办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为:
(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研究制定《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由母子基金(1+N)模式构成,即设立1支母基金及N支子基金。母基金采用公司制(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子基金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授权,履行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基金公司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产业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申报产业子基金进行筛选、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提出产业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签署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协议;
(四)根据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协议,对产业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义务。跟踪了解产业子基金运作情况,定期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报告产业引导基金和产业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六)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市场运作
第七条 产业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资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八条 产业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漳州开发区注册(特殊情况须经产业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审批),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不低于3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选定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
1.公开征集:基金公司根据确定的拟设立产业子基金投资方向,通过漳州开发区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征集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子基金的基本信息、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等。
2.自主推荐:若管理机构拟设立的基金与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支持方向相符,管理机构可自主向产业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基金推介书。
(二)与意向管理机构面谈
基金公司与意向管理机构进行首次面谈,讨论产业子基金组建方案等事项。双方可根据需要参照面谈结果签订初步合作意向协议。
(三)意向管理机构申报材料
有意向作为发起人参与组建产业子基金的意向管理机构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情况、产业子基金组建方案等材料(详见本办法附件)。
(四)尽职调查
基金公司对意向管理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其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产业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协助开展尽职调查。
(五)专家评审
基金公司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提出投资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主要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委托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业人士或投资项目所属行业有关专家参与评审。专家评审程序为:
1.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汇报答辩;
2.基金公司对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申报材料、汇报答辩情况进行点评;
3.专家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4.汇总综合评价,明确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
(六)项目决策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批准产业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
(七)项目公示
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或漳州开发区网站上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进入产业子基金设立阶段。
(八)项目执行
基金公司与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子基金方案签署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募集后,书面通知基金公司并提交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基金公司依据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及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完成产业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社会资本出资协议、产业子基金各出资方足额缴款凭证等资料。
第十一条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漳州开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漳州开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包括:
(一)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漳州开发区的企业的投资金额;
(二)产业子基金投资区外企业,若该企业对注册在漳州开发区的企业有实际投资行为,可通过“子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子基金在该企业的持股比例×该企业在漳州开发区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子基金对漳州开发区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或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对产业子基金跟投,且为货币出资,跟投比例在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
第十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现代农业、食品、互联网创意、文化影视、智能制造、旅游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
第十四条 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在产业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产业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根据各产业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产业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第十七条 产业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产业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特殊情况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产业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产业子基金方案获得领导小组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1年;
(二)产业引导基金向产业子基金出资后,产业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1年;
(三)产业引导基金向产业子基金出资后,产业子基金未投资于漳州开发区企业超过3年;
(四)产业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产业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偏离产业子基金拟投资方向;
(五)产业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
(六)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第十九条 产业引导基金和产业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产业子基金70%的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相同产业方向的其他产业子基金。
第二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作为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外部观察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产业引导基金在产业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享有一票否决权,该一票否决权仅适用于对产业子基金开展股权投资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 产业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产业子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向其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领导小组决策。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及产业子基金中开发区财政出资部分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坚持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第二十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退出或清算时,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约定目标的,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让利总额不超过产业引导基金在产业子基金退出或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 产业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归属于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继续用于产业引导基金滚动使用。
第二十八条 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按照产业子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还可按照产业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应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
第七章 强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产业引导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三)为产业引导基金和产业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 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至基金公司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将认缴资金拨付至产业子基金的托管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为发挥产业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产业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对产业引导基金的分配额度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产业子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服务平台报送子基金运行情况,并向基金公司报送子基金运作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基金公司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汇总上述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当子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重大或特殊事件时,基金公司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公司和产业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产业引导基金及产业子基金非正常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材料提纲
附件
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材料提纲
根据《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意向作为发起人参与组建产业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一)概况
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以及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的介绍,并提供任职承诺。
(二)机制
1.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需提供相关投资决策和投资关联流程规范文件或方案);
2.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业绩
1.过往管理经验,参与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3个以上成功案例简介,包括投资周期和年化收益率等;
2.品牌影响力。
(四)服务水平
子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所投资领域的行业背景,能提供关于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的介绍。
(五)其他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产业子基金组建方案
(一)产业子基金概况
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子基金名称、发起人、注册地、产业子基金规模、投资领域、投资地域、组织形式、主要社会资本出资人及出资额度、经营期限等简要情况。
(二)产业子基金设立的背景、宗旨和目标
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发展机遇、条件和制约因素等。
(三)产业子基金运作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子基金管理架构简介、管理模式、投资领域、目标、收益分配等。
(四)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协议(草案)
(五)发起人和管理团队介绍
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名单及简介、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介绍、目前任职和兼职情况、主要出资人情况及出资意向介绍(需附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
(六)产业子基金募资计划及募资进度安排
(七)拟投资项目储备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项目介入深度、拟投资项目成熟度判断、拟投资金额及占比等。
(八)产业子基金社会发起人拟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九)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或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对产业子基金的跟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