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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招管字〔2020〕5号

发布时间:2021.06.18来源:点击率:0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5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参照《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事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不在开发区,但由开发区财政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接收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开发区财政局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级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八)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开发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详见附表1、2);

    (三)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开发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开发区财政局、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开发区财政局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开发区财政局下发预算编制报送通知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人员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按要求将新增及更新资产(含使用上级经费部分)列入政府采购计划表(详见附表3),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

(三)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汇总编制开发区管委会政府采购计划表,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

(四)财政局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意见正式行文下发各单位,各单位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计划内容;

(五)如遇紧急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发生计划外固定资产采购,应按照《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和调剂。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开发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开发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  经批准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和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的主要牵头负责单位和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  经开发区财政局批准同意购置的资产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十  年度预算以总额列示的资产采购项目在实际采购时应事前向开发区财政局专项报批。

二十一  资产采购须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单价和数量标准执行,事业单位采购员应将实际采购清单与政府采购计划表核对无误后上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  属于更新资产的项目应在采购当年完成被替换资产的处置手续。

第二十  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资产安装调试可运行后,事业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组织本单位采购员、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验收,应保证资产功能完善、质量过关、符合采购计划标准。

(二)由验收人员在资产交接验收表(详见附表4)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名,由事业单位加盖公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事业单位须以单个项目为基础填写资产卡片,以确保有效识别、便于盘点。

(四)验收完成的资产应及时入账并录入政府资产综合管理平台,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按月计提折旧摊销。

第二十  单位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资产管理员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自制的固定资产在完工后应当合理定价,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入账手续;从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价、验收、并登记入账。

第二十  资产调剂的对象包括:

(一)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情况。

不同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能够调剂使用、共享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二十  资产调剂的主体是开发区财政局,也可以由开发区财政局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  资产调剂遵循本单位内部、本系统内部各单位可优先接受调剂的原则、行政手段为主的原则和无偿调拨的原则。

第二十  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批。跨部门的资产调剂,以及房屋、土地、车辆的调剂,应当按以下程序报开发区财政局批准:

(一)由需要配置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

(二)开发区财政局对申请进行审核;

(三)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其他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状况确定调剂对象;

(四)单位双方协商后,办理无偿调拨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三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责任制和资产使用人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和资产使用管理具体任务落实、分解到人。

三十一  国有资产盘点

    (一)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财政局对行政单位盘点情况进行抽查。

盘点步骤:1.各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台账报本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并调整差异;2.资产管理员根据财务人员签字确认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盘点;3. 资产管理员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表(详见附表5),详细登记闲置、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编号、名称、原值、折旧值、净值以及相关原因;4.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及财务人员根据盘点情况做相应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无形资产清查盘点参照固定资产进行。

    (三)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梳理,对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资产及时办理转固手续。

    (四)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梳理,对应收未收款项查明原因并及时催收。

    (五)根据工作安排,由开发区事业单位购置并提供给区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业主单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三十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数量、价值,以及出租、出借收入、合同书等有关资料提交开发区财政局备案。出租、出借期限届满后,拟再出租、出借的,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  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人员对出租、出借资产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的出租、出借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完成。对出租、出借的资产状况、价值进行审核,提出出租、出借方案,测算出租、出借收益,填写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单(详见附表6),报准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状况进行审核后,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

(三)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开发区财政局认为需要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出租、出借底价进行公开招标。

(四)资产出租、出借须签订合同,对出租、出借期间的维护保养、租金税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合同须报法制办审核后方可签署。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高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归还时业主单位须组织验收。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的,除执行上述审批流程外,须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三十七  开发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担保、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收入已缴入财政专户的,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含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四十  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十一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四十二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四十三  事业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填写资产调拨单(详见附表7)并提供相关材料,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审批。跨部门的资产调剂,报开发区财政局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双方应于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实物、卡片、技术资料、维修记录等有关事项的交接核实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材料清单: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四十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差价)。

第四十  事业单位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四十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  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填写资产出售(置换)申请表(详见附表8)并提供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转让产生的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缴库回单及转让合同须向财政局备案。

材料清单: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或经技术鉴定及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医疗设备报废需由医院组成专业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

五十  固定资产报废按以下审批权限和处置流程报送审批:

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填写资产报废审批表(详见附表9),提供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及相关技术鉴定等。

固定资产报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万元及以下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报主管部门、开发区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并报开发区财政局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

事业单位应自行请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报废资产后将残值收入上交国库,并向开发区财政局提供固定资产报废回收清单、残值收入上缴国库的银行回单备案。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十一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五十二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五十三  资产报损按以下审批权限和处置流程报送审批:

(一)固定资产报损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认真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并填写国有资产减少申报表(详见附表10)。

固定资产报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万元(含)以下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报主管部门、开发区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并报开发区财政局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事业单位须凭审批文件调整固定资产台账和财务账簿记录。

(二)单位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的核实,审批权限按照分类损失额确定。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并报开发区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含)以上的,逐级上报,经开发区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三)单位清理出的负债项目损益,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除损益性质属于资金挂账的以外,可以比照流动资产核实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四)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内核实处理的资产损益事项,报经批准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盘盈审批权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单位要对有关损益证据进行认真审核,要确保所报送损益证据合法、有效。损益证据为复印件的,要加盖单位公章。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由单位自行确定委托机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五十  资产报损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三)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  事业单位临时成立的工作机构和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工作机构工作结束时和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五十六  事业单位捐赠资产需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列资产处置涉及房屋、构筑物、土地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除履行上述审批流程外,需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六十  事业单位应当向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局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六十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六十二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六十三  开发区财政局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六十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开发区财政局或开发区管委会调解、裁定。跨级次、跨地区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或政府调解、裁定。

第六十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六十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开发区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七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十一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开发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十二  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开发区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七十三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七十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七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开发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  开发区财政局、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  开发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岗位交接应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如因交接不清导致资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开发区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八十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八十一  开发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八十二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开发区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八十三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第八十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开发区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及审批表.pdf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