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招管字〔2020〕6号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5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参照《漳州市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行政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不在开发区,但由开发区财政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接收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开发区财政局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资产处置事项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盘点等基础性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详见附表1、2);
(三)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监督管理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接受开发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行政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四条 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开发区财政局下发预算编制报送通知后,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人员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按要求将新增及更新资产(含使用上级经费部分)列入政府采购计划表(详见附表3),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局,并按照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任务需要和现有资产状况对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审核调整后,汇总编制开发区管委会政府采购计划表,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
(三)财政局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意见正式行文下发各单位,各单位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计划内容;
(四)如遇紧急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发生计划外固定资产采购,应按照《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和调剂。
第十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和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的主要牵头负责单位和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经开发区财政局批准同意购置的资产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以总额列示的资产采购项目在实际采购时应事前向开发区财政局专项报批。
第十八条 资产采购须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单价和数量标准执行,行政单位采购员应将实际采购清单与政府采购计划表核对无误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属于更新资产的项目应在采购当年完成被替换资产的处置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资产安装调试可运行后,行政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组织本单位采购员、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验收,应保证资产功能完善、质量过关、符合采购计划标准。
(二)由验收人员在资产交接验收表(详见附表4)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名,由行政单位加盖公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行政单位须以单个项目为基础填写资产卡片,以确保有效识别、便于盘点。
(四)验收完成的资产应及时入账并录入政府资产综合管理平台,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按月计提折旧摊销。
第二十一条 单位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资产管理员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自制的固定资产在完工后应当合理定价,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入账手续;从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价、验收、并登记入账。
第二十二条 资产调剂的对象包括:
(一)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情况。
不同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能够调剂使用、共享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调剂的主体是开发区财政局,也可以由开发区财政局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调剂遵循本单位内部、本系统内部各单位可优先接受调剂的原则、行政手段为主的原则和无偿调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资产调剂应当按以下程序报开发区财政局批准:
(一)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单位提出申请;
(二)开发区财政局对申请进行审核;
(三)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其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状况确定调剂对象;
(四)单位双方协商后,办理无偿调拨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资产购置审批制度、资产采购制度、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资产内部审计制度、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盘点
(一)行政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各行政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财政局对行政单位盘点情况进行抽查。
盘点步骤:1.各行政单位将固定资产台账报本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并调整差异;2.资产管理员根据财务人员签字确认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盘点;3. 资产管理员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表(详见附表5),详细登记闲置、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编号、名称、原值、折旧值、净值以及相关原因;4.各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员及财务人员根据盘点情况做相应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无形资产清查盘点参照固定资产进行。
(三)各行政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梳理,对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资产及时办理转固手续。
(四)各行政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梳理,对应收未收款项查明原因并及时催收。
(五)根据工作安排,由开发区行政单位购置并提供给区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业主单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六)由开发区行政单位购置并提供给招商引资入区企业使用的资产,须由业主单位同入区企业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并于每年年末进行清查盘点。业主单位应切实履行所有者相关责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数量、价值,以及出租、出借收入、合同书等有关资料提交开发区财政局备案。出租、出借期限届满后,拟再出租、出借的,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开发区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三十一条 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人员对出租、出借资产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的出租、出借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完成。对出租、出借的资产状况、价值进行审核,提出出租、出借方案,测算出租、出借收益,填写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单(详见附表6),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并按照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开发区财政局认为需要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出租、出借底价进行公开招标。
(三)资产出租、出借须签订合同,对出租、出借期间的维护保养、租金税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合同须报法制办审核后方可签署。
(四)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缴库回单及合同须向开发区财政局备案。
(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高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归还时业主单位须组织验收。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含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五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填写资产调拨单(详见附表7)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开发区财政局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双方应于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实物、卡片、技术资料、维修记录等有关事项的交接核实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材料清单: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差价)。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四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填写资产出售(置换)申请表(详见附表8)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后实施。转让产生的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缴库回单及转让合同须向财政局备案。
材料清单: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按以下审批权限和处置流程报送审批:
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填写资产报废审批表(详见附表9),提供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及相关技术鉴定等。
固定资产报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万元及以下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报开发区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
行政单位应自行请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报废资产后将残值收入上交国库,并向开发区财政局提供固定资产报废回收清单、残值收入上缴国库的银行回单备案。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资产报损按以下审批权限和处置流程报送审批:
(一)固定资产报损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员认真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并填写国有资产减少申报表(详见附表10)。
固定资产报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万元及以下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报开发区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
(二)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开发区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三)单位清理出的负债项目损益,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除损益性质属于资金挂账的以外,可以比照流动资产核实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四)行政单位按规定权限内核实处理的资产损益事项,报经批准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盘盈审批权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单位要对有关损益证据进行认真审核,要确保所报送损益证据合法、有效。损益证据为复印件的,要加盖单位公章。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由单位自行确定委托机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四十七条 资产报损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三)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临时成立的工作机构和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工作机构工作结束时和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捐赠资产需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所列资产处置涉及房屋、构筑物、土地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除履行上述审批流程外,需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产收入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行政单位凭借其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取得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单位经审核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国有资产收入上缴义务,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规避;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七章 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开发区财政局或开发区管委会调解、裁定。跨级次、跨地区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或政府调解、裁定。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开发区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三)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开发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开发区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六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做到报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十五条 开发区财政局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岗位交接应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如因交接不清导致资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开发区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十七条 各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八条 开发区财政局、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本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