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意见机制》的通知
漳招管安委字〔2020〕4号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意见机制》已经7月23日安委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漳招党字〔2014〕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双管单位落实或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下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开发区安办、管委会办公室(效能办)、人事劳动局(组织部)等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开发区安办,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开发区安办主任兼任,成员从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当年6月20日前向开发区安办上报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报告、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细则》自评结果书面报送开发区安办。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考核一至二次。考核内容为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考评细则》完成或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七条 根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和完成目标任务的难易度等,实行差异化考核系数,分为两类:一类部门的考核系数为1.1,二类部门的考核系数为1.0,详见附件《各部门分类及考核系数对照表》。考核对照当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细则》,采用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100分以上为优秀;
得90分以上100分以下为良好;
得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
得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组织救援或迟报、瞒报、漏报事故,引发次生事故、造成事故等级升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对行业、领域内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所属行业发生一起以上一般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
(四)发生其它性质恶劣、影响的安全事故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和综合初评,经安委会审定,报管委会同意后,由管委会进行通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组织部)。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开发区安委会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开发区安办。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戒,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区安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开发区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各部门分类及考核系数对照表
附件
各部门分类及考核系数对照表
序号 | 部门 | 类别 | 考核系数 |
1 | 安监局 | 一类 | 1.1 |
2 | 经济发展局 | 一类 | 1.1 |
3 | 规划建设局 | 一类 | 1.1 |
4 | 交通运输局 (公用事业管理局) | 一类 | 1.1 |
5 | 社会发展局 | 一类 | 1.1 |
6 | 教育卫生局 | 一类 | 1.1 |
7 | 文化与旅游发展局 | 一类 | 1.1 |
8 | 人事劳动局 (总工会、组织部) | 一类 | 1.1 |
9 | 公安分局 | 一类 | 1.1 |
10 | 交警大队 | 一类 | 1.1 |
11 | 消防大队 | 一类 | 1.1 |
12 | 自然资源分局 | 一类 | 1.1 |
13 | 管委会其他部门、有关 双管单位 | 二类 | 1.0 |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意见机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意见机制(试行)的通知》(漳安委〔2020〕7号)等相关规定,为全面有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推进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制定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意见机制(以下简称“机制”)。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开发区安委会对各部门、各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存在问题专门作出监督的意见。监督意见是指开发区安委会认为相关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漏洞、瑕疵、问题,提前作出的一项警示性、提醒性督办要求。
二、监督情形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开发区党委、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细不实、流于形式的;
(二)督查、检查、巡查、整治不全面或隐患问题整改留有遗漏的;
(三)安全生产举报回复不及时、跟踪落推诿扯皮、工作缓慢的;
(四)对上级(含安委会)交办、督办的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措施不具体、行动滞后的;
(五)发生涉险或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事件(达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处理标准除外)的;
(六)发生险情、事故未按规定第一时间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报告的;
(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管委会摘牌的;
(八)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无故缺席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会议的;
(九)开发区安委会认为需要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的其他行为。
三、实施程序
(一)开发区安委会在检查、督查、巡查、考核、举报处理等过程中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填写《漳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意见书》,下达给问题单位。
(二)问题单位接到《漳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意见书》后,必须立即组织整改,说明情况。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单位或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等,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反债。
(三)开发区安办收到问题单位整改情况要认真梳理和甄别,发现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整改计划措施不力、敷衍了事的,要立即退回问题单位补充完善,并组织复核。
(四)对未按规定整改及反馈的,开发区安办要及时报告开发区安委会领导,同时抄告开发区效能办等部门。
(五)上述存在行为的处理,不替代涉及党政纪处理及刑事责任追究。
四、其他事项
(一)本机制由开发区安办具体负责实施。
(二)本机制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
(三)开发区安办定期将提出监督意见情况报开发区安委会,并报送效能等部门。
(四)本机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漳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意见书
附件
编号: 年第 号
漳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意见书
:
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针对上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及佐证材料书面反馈开发区安办。
注:本《意见书》一式4份,开发区安办、问题单位、开发区效能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