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 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效能 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漳招管字〔2020〕121号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效能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效能督查工作办法
(2020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漳州开发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党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事项有效落实,根据福建省、漳州市政府机关效能建设和督查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漳州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局办、各双重管理单位及直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效能督查是指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廉政建设、服务意识及执行力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漳州开发区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漳州开发区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党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人事劳动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审计局)。各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由党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效能办主任;党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效能办常务副主任。效能办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漳州开发区效能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
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效能督查考评日常工作,承办开发区领导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批示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抓好作风建设活动等;人事劳动局具体负责牵头抓好劳动纪律的管理;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牵头管委会产业发展及GDP指标考核情况的督查工作;财政局(国资委)具体负责牵头抓好管委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管理;监察局(审计局)具体负责牵头抓好开发区行政监察及日常监督审计工作。
效能成员单位各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效能办对接有关工作。
第二章 效能督查工作内容
第六条 效能督查主要针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重点关注效率、作风和执行力。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应对本单位部署的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如职能部门在督促检查时发现效能问题,可提请效能办开展专项督查。效能办将依据本办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做出提醒、催办、问责等。
第七条 对开发区中心工作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督查,范围包括:
(一)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年度重点工作;
(二)开发区党委会、办公会部署事项;
(三)领导班子碰头会及开发区主要领导专题会议定事项;
(三)上级单位有明确完成时限的工作部署;
(四)上级及本级督查时发现的需整改的工作;
(五)开发区主要领导批示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公司转办事项及其他需要纳入督办的事项。
第八条 对经济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办文办事、工作作风、劳动纪律等进行日常督查。
第九条 对防汛抗台、安全生产以及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或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
第三章 效能督查工作方式
第十条 督办立项送审流程方面
(一)对管委会主要领导部署事项进行梳理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立项。
(二)对分管领导交办的需立项事项进行梳理,并报管委会分管效能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下达立项。
(三)对其他拟督办的事项进行梳理,并按程序报效能办、党委(管委会)办公室领导及管委会分管效能的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下达督办。
(四)职能单位提出需纳入督办的事项,由牵头单位报立项审批表,经效能办、党委(管委会)办公室领导及管委会分管效能的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下达立项。
(五)各责任单位应按议定的完成时限及目标提出各里程碑节点的工作计划及对应的拟完成时间。效能办将据此作为督办事项跟踪协调、执行反馈和考核评价的依据。
(六)如责任单位对会议或文件中具体工作事项的完成时限及考评验收标准不明确或有异议的,由责任单位提出完成时间或考评验收标准,经事项部署领导书面批准后报效能办备案。
第十一条 督办事项采取分级管理。各级别划定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一级:重要、影响大的工作事项;
二级:较重要、影响较大或时间跨度较长的工作事项;
三级:其他需要督促推进的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方面
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必须有2名或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方为有效。日常督查的工作人员可由开发区效能办、效能成员单位或效能监督员组成;专项督查的工作人员需增加行业主管单位人员。
第十三条 效能督查可通过与上级单位或成员单位联合督查、实地走访、明察暗访、在线监控、数据抽查、电话抽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并可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必要调整和创新。
第四章 效能督查考评规则
第十四条 效能考评工作分为督办事项完成情况、经济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办文办事、工作作风、劳动纪律等部分,总分为100分,最低为0分。效能考评针对考评事项或责任人所在单位,采取“日常督查、按季考评、年终汇总”的办法,由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重点事项督查方面
(一)已下达的督办事项未能按时完成,且无充分客观理由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基础分进行效能扣分:一级事项4分,二级事项2分,三级事项1分。下一考评周期仍未按照要求完成的,在上一考核周期所扣分数基础上再加扣3分。依此类推,扣分不设上限。配合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最高不超过责任单位当期扣分数。
(二)在工作任务推进过程中,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原督办事项确定的目标、完成时限等进行调整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事项部署领导审批并提请效能办对事项做出相应调整。未在考评周期内批准调整的,按原要求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经济指标任务方面
经济指标任务由经济指标归口管理单位采用亮灯管理的方式,与KPI同步实施考评。各单位所负责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于考评周期内完成率低于100%但高于90%的,亮绿灯;完成率低于90%但高于70%的,亮黄灯;所负责指标至年终考评时未完成的,亮红灯。每个/次绿灯,对责任单位扣2分;每个/次黄灯,对责任单位扣4分;每个/次红灯,对责任单位扣8分。
第十七条 办文办事方面
根据《漳州开发区党政机关和管委会下属企业办文办会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切实提升办文效率及工作执行力。
(一)对未认真落实开发区办文、办事规则及时限规定的,每一超时办结件扣0.5分;每一超时办理急办件扣1分。
对粗心大意、工作马虎、把关不严出现失误的,每一事项扣0.5分。
(二)对向上级领导、上级单位,以及开发区领导或管理单位要求报送的报告、材料或统计报表等应报未报、无故拖延或出现错漏、数据失实并经核实的,每一事项扣0.5分。
(三)对督办事项进展未按时限报送、且无充分客观原因的,每次扣0.5分。
(四)对办文办事方面受到上级领导、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每一事项扣2分。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预期成效的,每一事项加扣3分。
第十八条 工作作风方面
(一)对已发现或已暴露的职责交叉、责任不清、衔接配合不畅,相关单位不主动报请解决,引发相互推诿、延误工作、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经查属实的,每一事项扣1分。
(二)不落实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或有关单位提出的工作事项和要求,第一接待人未能主动承接、拒之门外,或承接后不能按时反馈意见造成工作协调难而受到对方投诉的,每一事项扣1分。
(三)不履行工作责任,对责任范围的工作不作为、敷衍了事、视而不见、失之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投诉,经查属实的,每一事项扣1分;受到上级领导、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每一事项扣2分。
(四)检查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集团和开发区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每一事项扣3分。
第十九条 劳动纪律方面
根据《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员工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严格执行考勤、休假、加班、着装等工作制度,持续提振机关员工精神风貌。
(一)对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0.5分;无故不打卡的,每人/次扣1分。
(二)对外出(包括因公、因私)不按规定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的,每人/次扣0.5分。
(三)对参加开发区重要会议和活动迟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0.5分;未经批准缺席的,每人/次扣1分。
(四)对违反开发区值班制度擅自脱离岗位的,每人/次扣1分。
(五)对工作时间内上网玩游戏、娱乐、聊天、网上购物、炒股、扎堆泡茶等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每人/次扣1分。
(六)对工作场合未按规定着装的,每人/次扣0.5分。
第二十条 第十七、十八条所列违规事项,情节严重的,每一事项加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加扣3-5分。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有优秀工作做法可在全区借鉴和推广的,经效能办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后,在每季度效能考评时予以通报表扬,并对相关单位予以1-3分效能加分。
第二十二条 当年度工作情况、工作做法被漳州市效能办认定为正向激励加分项目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对受表彰单位酌情加分。如漳州市效能办正向激励加分项目认定结果晚于漳州开发区效能年度考评,则将相应加分计入下一年度效能年度考评成绩。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效能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效能办做出效能督查扣罚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由效能办复核后报领导小组裁定,并在年度效能考评时予以调整相应分数。
第五章 效能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效能年度考评成绩=100分-当年效能扣分合计+正向激励加分合计。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考评结果经领导小组和开发区主要领导审定后发文通报。考评成绩按得分高低排序,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单位;75-85分(含75分)为良好单位;65-75分(含65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连续两个考评周期未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且无充分客观理由的,以及对下达的工作任务应付了事、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对责任单位按本办法进行效能扣分外,效能办依据《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效能问责办法》,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效能问责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办文办事、工作作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违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效能问责办法》启动效能问责程序,追究有关人员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效能年度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与年度奖金分配相挂钩。效能总分按照开发区绩效考核办法确定的分值折算后,计入各部门、各单位绩效考核成绩,并在年度奖金分配中落实。
(二)与开发区年度评先表彰活动相挂钩。考评结果良好以上的单位方可参加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优秀以上的单位方可参加年度先进单位的评选。
(三)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效能办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效能问责,责令其做出书面检讨,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意见,并由开发区分管领导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诫勉教育谈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效能督查考评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