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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州开发区个体经营豁免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招管办字〔2020〕27号

发布时间:2021.08.24来源:点击率:0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开发区个体经营豁免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开发区个体经营豁免登记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切实拓宽就业新渠道,现制定个体经营豁免登记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政策扶持和信用约束并施,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部署要求,因地制宜,对在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从事部分行业、部分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实施豁免登记,支持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激发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推动开发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相关规定

(一)定义

1.豁免登记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实施无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生产经营的行为。豁免登记个体经营者享受与普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平等的权利,不按照无照经营行为处理。

2.豁免登记经营场所是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区域)向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免于登记、开放经营的场所。

3.豁免登记经营者是指在管委会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经营者。

(二)政策依据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

5.《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20〕36号)

(三)负面清单

对豁免登记的个体经营户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属于负面清单的经营内容均可入驻经营。负面清单如下:

1.存在安全隐患的个体经营,如销售烟花爆竹;

2.存在生态环境污染隐患的个体经营,如农药;

3.不利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如人员过分聚集的休闲活动;

4.影响社会治安的,如以娱乐为由的聚众赌博点;

5.影响城市管理,如大型儿童游乐设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相关许可审批的。

三、设立及管理

(一)设立

1.由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豁免登记场所的选定和时间的规定。

2.提交协调机构(由管委会办公室、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进行可行性研讨。

3.提交管委会审批。

4.管委会批准,对外通告、收纳经营户。

(二)进驻

1.分类进驻。划分为豁免登记片区和非豁免登记片区;对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形,划入豁免登记片区;对不属于负面清单但又需要办理相应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划入非豁免登记片区,进行集中管理,要求相应证照必须齐全。

2.台帐管理。主动申报进驻和管理办公室信息采集相结合。对符合条件进驻的豁免登记经营者进行编号管理。以管理办公室走访采集为主,结合相关单位提供的信息,建立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电话、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豁免登记对象信息台帐库。进行日常监管和实地核查,核实豁免登记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及时变更信息台帐。

(三)管理

1.日常监管。设立管理办公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行为规范,对入驻经营户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没有备案的一律不允许进入经营。开展相关培训,帮助其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综合运用信用管理方式,积极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服从管理。公布消费维权电话,以更好的质量、更完善的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2.赋予权利。将入驻豁免登记场所的经营户在公告栏进行公告,可以在所备案的豁免登记场所开展经营,不按无照经营查处,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等待遇,因户制宜实施优质服务。豁免登记经营户享受管理办公室开展的业务培训、获取需求信息、支持转型升级、权益保障等措施。

3.赋予义务。一是照册经营。豁免登记经营户应当按照备案内容进行经营,不允许随意更换经营内容,特别是不允许利用豁免登记场所开展负面清单内的经营内容。二是按规经营。应爱护场所卫生,不制造交通、环境卫生、噪音等困扰。三是依法经营。豁免登记经营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优化服务。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引导豁免登记经营户充分利用网络,开展线上直播,扩大影响力,增加收入;同时,鼓励有条件有意向的经营户办理相应证照,进驻互联网电商平台,工信、金融等部门可联合电商平台,从货源选品、数据智能、金融扶持等维度赋能,为个体经营户提供全方位的进货和经营支持,为其降低成本、满足融资需求、扩大产品销路提供有效助力。强化权益保障,定期向豁免登记对象发布市场需求信息,优化发展策略,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豁免登记对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惩戒

在豁免登记场所内经营户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按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理,但相关的经营行为仍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规定和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规定约束。对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照有关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对随意变更经营项目行为的处理。对应办理相应证照却不及时办理开展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销售不合格、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和服务,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按照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退出

豁免登记经营户除了主动退出外,对存在以下行为的,采取强制退出机制:

1.不再符合《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的豁免登记条件的;

2.在豁免登记片区开展豁免登记负面清单经营内容的;

3.产生消费纠纷,侵犯消费者权益情节较重的;

4.经营户不按照有关部门有关规定经营的;

5.存在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场所确定

根据群众需求,对在农贸市场、乡村庙会、便民服务点等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个人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实施豁免登记,帮扶农民谋生创业,营造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豁免登记场所的设立应能有效运转,方便周边经营户进驻,不影响交通、卫生管理。目前确定石坑农贸市场、大径农贸市场内所有摊位及市场内外店面为豁免登记场所。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豁免登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成立开发区个体经营豁免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郑明辉(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马文峰(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具体负责个体经营豁免登记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统一思想认识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豁免登记场所是做好“六稳”、落实“六保”工作任务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要着力在优化放、管、服上下功夫,为保障民生、促进就业、刺激居民消费和经济恢复带来新活力

(三)强化经费保障

要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投入,建造、修缮道路、摊位、水电设施、公告牌等。要向社会发布通告,吸收个体经营者加入。设立管理办公室,制作相关的入驻经营户行为准则,共同遵守。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建立健全摊点摊区、明确清洁卫生责任和群众投诉现场快速处置等管理机制,维护良好经营秩序。

(四)广泛开展宣传

采取多种宣传方式,通过印制宣传单、电视台公告、群发短信、街道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告知实施豁免登记的信息和条件,扩大政策知晓面,鼓励有意向有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就近进入豁免登记场所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吸纳更多的经营户,活跃个体经济。

(五)强化督查考评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豁免登记场所实施工作,开发区将对豁免登记场所的设立情况开展督察考评,督促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