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光临漳州市档案信息网
今天是: 天气预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州开发区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 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漳招管办字〔2020〕33号

发布时间:2021.08.24来源:点击率:0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开发区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办法》已经2020年第27次管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开发区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办法

 

为切实推动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着力构建产业链完善、技术先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工信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2020——2022年)》(闽工信法规〔2020〕99号)文件精神,立足开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新项目投建补助

对新建成投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制造(含组装)、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给予投建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一次性建成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一次性建成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补助。

第二条  营收奖励

对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制造(含组装)、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给予 50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及以上的,每 10 亿元给予 100 万元奖励(限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以上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开发区留成部分。

第三条  认定奖励

对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制造(含组装)、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首次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以上奖励实行晋级补差”原则,即对同一认定,级别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给予奖励;同级别不同认定仅限奖励一次。

第四条  上市奖励

对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制造(含组装)、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科创板”“新三板”挂牌成功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主板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推荐产业链配套项目奖励

支持区内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制造(含组装)、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带动配套生产项目落户开发区,每引进一个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开票销售后,按照设备投资额0.5%的标准给予推荐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研发机构设立补助

对新成立的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的研发机构,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以上奖励实行晋级补差”原则,即对同一认定,级别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给予奖励;同级别不同认定仅限补助一次。

第七条  科技研发创新奖励

对当年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项(件)专利给予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限额30万元;若专利获批国家专利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同一项(件)专利获得不同等级奖的,按最高级奖励。

第八条  研发经费分段补助

支持区内对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制造(含组装)、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给予分段补助,具体参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闽科计〔2018〕14号)》执行。

第九条  新车型开发奖励

对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制造(含组装)企业,每新开发1种新能源车型(含扩展车型),在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后,每种车型给予50万元开发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市场推广补助

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制造(含组装)、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50%的场地租赁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扶持对象存在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经查实后,该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得申报本办法的所有扶持项目,并退还已拨付的全部奖补。

第十二条  以上办法与各级相关办法有重复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一事一议”项目以投资协议中约定条款为准,不再重复享受以上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