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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州开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招管办字〔2020〕35号

发布时间:2021.08.24来源:点击率:0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漳州开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开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0〕128号)和《漳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漳司〔2020〕53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现就开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减证便民”,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难点”“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在各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各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承诺书范本,并及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具体事项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公布第一批具体事项目录清单时,有关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等应一并公布。各行政机关公布具体事项目录清单时应同时报送政法委、人事劳动局(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二、工作内容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精准把握适用对象。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除上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梳理编制事项清单。各行政机关要继续深化开发区“减证便民”工作成果,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目录清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提供且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规范工作流程。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设置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针对承诺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执法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探索失信惩戒模式。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进一步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依法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单位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等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区建立审改、司法行政、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本机关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借鉴福州等地的试点工作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协同有序推进。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落实,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部署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行政机关工作进展有关情况,包括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可随时向党委政法委报送。政法委将会同开发区相关单位加强会商研判、协调指导,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二)证明事项名称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同意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

……

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公章):             申请人签字(公章)

 :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