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2020年第一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农转用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常侨区〔2020〕17号
为实施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202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2020-01-01,拟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2020年度第一批次批次2020-01-01地块,位于大水堀管理区。
二、 拟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使用大水堀管理区国有土地0.6662公顷。其中:水浇地0.6662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常侨区〔2009〕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大水堀管理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03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原标准执行。涉及房屋拆迁由管区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使用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直接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2.本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拟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常侨区〔2009〕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用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我区管委会、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用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用地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管区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管区办理补偿登记。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