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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常侨区〔2020〕32号

发布时间:2021.08.24来源:点击率:0

漳州市常山网建自来水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通知》(闽价商〔2011〕40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水价、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闽价商〔2017〕2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常山开发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其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二、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按照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18)执行。

四、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单位,不再执行季节加价。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