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开发区管委办关于印发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个人国有建设用地建房土地超占和建筑超建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
常侨区办〔2020〕37号
常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处、房产交易中心、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经开发区党委会、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个人国有建设用地建房土地超占和建筑超建问题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办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个人国有建设用地建房土地超占和建筑超建问题处置办法
为妥善解决常山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本着“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的原则,制定本处置办法:
一、土地超占和建筑超建面积的处置办法
(一)属建筑主体超占已批准用地红线,其超占用地面积在规定限差内且符合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城乡总体规划的(超占用地面积≤批准用地面积的5%),对超占用地面积部分按办理权属登记时开发区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后,不动产登记处依实给予确权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与原批准用地性质一致。因本条款土地超占的原因导致建筑超建,经利益人申请,规划建设局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缴交相关费用后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属建筑主体超占已批准用地红线,其超占用地面积大于规定限差但符合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准用地面积的5%<超占面积≤批准用地面积的10%),对超占用地面积部分(指超过批准用地面积≤10%的全部超占用地),按办理权属登记时开发区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并处以补交地价款的3%罚款后,规划建设局给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不动产登记处再依实际调整的界线和面积给予确权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与原批准用地性质一致。因本条款土地超占的原因导致建筑超建,经利益人申请,规划建设局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缴交相关费用后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在未取得批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超占面积>批准用地面积10%以上的不予办理,按下述第(五)点意见处理。
(三)属建筑主体未超出已批准用地红线但其围墙等附属设施超占已批准用地红线的,以房屋主体占地为界址,以批准用地面积为标准,要求利益人对围墙等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待利益人整改后再给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属其他情形建筑超建的,由规划建设局和执法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超建建筑面积经处置后,符合补办条件的房屋,规划建设局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五)其他不属上述情形的,按个案处置,由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会同常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二、土地、建筑批准面积的认定
(一)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个人建房,使用土地面积以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批准面积值认定,房屋建面积以规划建设局批准的面积值认定;
(二)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确认的面积值认定(具体用地地点、界址、范围以建设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旧城区老房子的用地和建筑面积以1994年常山农场的房屋产权转让证明书时的占地和建筑面积认定。
三、超占用地收取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一)超占用地地价款收取按利益人申请权属登记时开发区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二)超占用地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以利益人申请权属登记时常山开发区公布的《常山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关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定》(常侨区〔2017〕30号)标准执行。
(三)原土地用途中含多种土地用途的,按其土地用途中基准地价最高的标准执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和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