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党工委 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村主干 职业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漳高委〔2020〕3号
各镇(办)党委,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高新区村主干职业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20年1月17日
漳州高新区村主干职业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条主线,适应我区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变化,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党领导下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漳州市委关于积极推行村主干职业化管理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和《漳州市村主干职业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村级组织主要是指建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村级配套组织;村主干是指建制村的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成员是指建制村的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条 推行村主干职业化管理,是指参照岗位职业化管理模式,建立体现农村经济社会管理职业化要求的岗位目标管理、教育培训、选拔培养、激励保障、监督约束等制度,实现村主干岗位主业化、薪酬绩效化、成长持续化、监管规范化,探索新常态下以村主干带动村干部队伍职业化之路,力求在推进农村治理体制和村干部管理机制改革中实现“四个纳入”,即将村民自治纳入党的框架内来领导、将村主干岗位纳入干部体制内来管理、将村主干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内来保障、将村主干权力纳入制度笼子里来监督,构建具有漳州高新区特色、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村干部职业化管理体系,促进村级干部队伍责权利和绩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组织书记在村党组织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发动党员和群众,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研究安排党组织工作,将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2)认真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掌握党员和群众思想动向,做好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3)负责召集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检查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4)经常与党组织各委员和村级其他组织领导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5)抓好党组织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6)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抓好村党组织和村级其他组织的廉政建设。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主任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主持召集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落实各项决议,并报告工作。(2)负责起草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提交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3)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4)负责村务公开工作。(5)主持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村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6)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7)及时向村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六条 职数要求。换届期间,严格控制村“两委”成员职数,推进交叉任职。原则上,常住人口1500人以下的村安排3-5人,1501至5000人的村安排5-7人,超过5000人的村可适当增加1-2人,最多不超过9人,并须报区党群工作部批准。上级选派挂职或任职的,不占职数。换届后,镇(办)党委不得随意超职数配备村“两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须书面报区党群工作部批准。
第七条 基本原则。选拔任用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3)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4)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第八条 主要标准。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尤其是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应坚持以下六个条件:(1)政治素质高。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强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2)基本素质高。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应有的知识和能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3)群众威信高。品行端正,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得到广大党员群众认可。(4)发展能力强。懂经济、善管理,发展思路宽、办法多,带头并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具有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的本领。(5)服务能力强。对群众有深厚感情,愿意为村民服务,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6)协调能力强。善于运用民主、法律、政策等方法做群众工作,善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善于化解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第九条 基本条件。换届选举时,村主干(下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除外)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一般要有村“两委”成员的任职经历;连任的其他村“两委”成员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文化程度原则上高中以上。新进班子的“两委”成员一般不超过50周岁,确保村“两委”班子中有1名35周岁以下成员。村“两委”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成员。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方,要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社区新进班子的“两委”成员候选人及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女性不超过35周岁,男性不超过40周岁;留任的班子成员原则上要能干满一届,可采取专职或兼职,班子成员到退休年龄自动转为兼职委员,一般不再重复领取相关报酬。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超过规定年龄,但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需推荐或提名的,须报区党群工作部批准。
第十条 选拔渠道。采取本土选拔、上级选派、跨村任职、下派第一书记等方式,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引导群众坚持标准,摒弃家族宗派观念,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好村主干。(1)本土选拔。即从农村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复退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引导优秀大学生村官继续“留村”工作。(2)上级选派。即从区、镇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拔年富力强、熟悉农村工作的优秀在编干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任职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年。(3)跨村任职。即打破地域界限,选派优秀村干部到重点村、后进村、贫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4)下派第一书记。即由区党群工作部选派党员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
选派区、镇(办)优秀干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要坚持宁缺勿滥、人岗相适、重点培养、优先提拔原则。选派对象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选派和队伍管理,镇(办)党委负责日常管理,选派单位党组织配合区党群工作部加强跟踪管理,对选派对象实行任期考察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选派干部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基础上,任村主干满一年以后且考核优秀的,一般干部可提任乡镇副科级职务,科级干部可调整至重要岗位或提拔使用,并继续在村任职时间至少满一届,届满后再根据任职情况给予相应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选举模式。村党组织选举主要有三种方式:(1)“两推一选”模式,即采取党员和村民代表推荐、镇(办)党委推荐,党员大会选举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然后在新选举产生的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2)“两推两选”模式,即采取党员和村民代表推荐、镇(办)党委推荐,先后召开两次党员大会分别选举产生党组织委员和书记、副书记。(3)“公推直选”模式,即在公开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采取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党组织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尝试推进“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模式。推行“公推直选”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模式的,须报区党群工作部批准。各镇(办)党委要对选举产生的人选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后方可批复选举结果。村党组织书记届期内调整,由镇(办)党委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拟任人选,报区党群工作部批复同意后,召开镇(办)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第四章 场所建设
第十二条 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完善村级组织活动阵地及服务设施,切实做好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发挥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使之真正成为服务党员群众的主阵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面积一般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布局要合理,能够满足活动需要,做到定期清理,保持整洁。
第十三条 活动室设置应齐全,党员活动室、计生服务室、治安调解室、便民代办点等便民场所一般设在一楼,方便群众办事活动。每个村原则上保留村党组织、村委会牌子,社区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牌子以及“中国社区”标识,各职能部门不得把是否设机构、挂牌子列为考核工作的依据。
第十四条 加大村部建设支持力度。区、镇(办)要加大财政投入,分批统筹新建或修缮。区财政对新建村部的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补助8-10万元;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的,补助12万元。对村部进行大型修缮的,区财政给予补助3-5万元。各镇(办)应在区财政补助基础上,配套相应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对于无址办公或危房办公的,各镇(办)要加大财政投入,分批统筹新建或修缮,区财政将给予一定补助。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提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全区农村组织运转经费为村均每年10万元,其中村级组织工作经费(不包括村干部薪酬补贴),根据建制村人口数、工作量情况进行分档,常住人口1500人及以下的5万元/年,1501-2500人的7万元/年,2501人以上的9万元。社区组织工作经费(不包括社区工作人员薪酬补贴)为每个社区平均每年5万元,每个社区按3万元/年基数补助,同时按工作人员数拨付每人4000元/年。区镇两级政府不得截留或挪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第十七条 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各镇(办)党委、区直有关单位要用足用活土地、财税、金融等支农优惠政策,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因地制宜地探索创新发展路子,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每年确定一批村财薄弱村作为帮扶重点村,实行领导和部门挂钩帮扶责任制,加强政策、资金、技术扶持和指导服务,做到没有转化不得脱钩;区党群工作部、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定期确定一批村财“空壳村”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扶持重点村,实行单列跟踪管理,由镇(办)党委书记直接挂钩负责,强化措施,推动增收,力争全区到2020年基本消除村财“空壳村”。
第十八条 提高村级干部基本报酬。村干部基本报酬根据在册户籍人口数分两档核拨,随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而增长。3000人(含)以下的,村主干每人基本报酬为3200元/月;3000人以上的,村主干每人基本报酬为3500元/月。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村,每人每月在其相应档次基数上增加200元。其他村“两委”成员基本报酬标准按其所在村村主干相应基本报酬基数的60%确定(村主干“一肩挑”的村,相应增加的基本报酬不计入基数)。基本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其中基本工资占基本报酬的85%,浮动工资占15%。每月基本报酬由区级财政拨付给各镇(办),其中:村、社区干部基本工资由镇(办)采取银行卡的形式发放;浮动工资由党群工作部联合有关部门审核后,分三个档次,年终一次性发放。考核评定为一等的(占总村数的30%),浮动工资为基本报酬的20%;考核评定为二等的(占40%),浮动工资为基本报酬的15%;考核评定为三等的(占30%),浮动工资为基本报酬的10%。社区主干、副职和委员的基本报酬分别按3240元/月、2925元/月、2625元/月由区级财政逐月拨付给镇(办)发放。对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并从事社区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专业技术职务补贴。
本办法中所称的村主干是指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级党委或村党总支下设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区、镇(办)下派驻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党员干部和大学生村官(选聘生)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九湖镇内寮农场、颜厝镇新社农场的现任主干及两委列为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村(社区)干部报酬从上任的次月开始发放,从离职或卸任的次月停发。
第十九条 完善绩效奖励。绩效奖励由镇(办)党委根据当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结合本地实际,分档次发放。每年12月上旬,各镇(办)要将绩效考评情况报区党群工作部审核备案,由各镇(办)财政承担。社区主干、副职、委员的绩效奖励参照执行,由各镇(办)根据年终考评结果一次性发放。
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镇(办)酌情给予降档、扣发或停发,剩余绩效奖励用于增加其他村(社区)两委干部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条 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稳步增长机制,按照多方筹措资金的原则,逐步提高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提倡村主干以外的村“两委”成员兼任团、兵、妇等配套组织负责人和农村各项“专管员”,以提高其经济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完善在任村主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村主干在任期间按每人每年保费3000元(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作为个人缴费的补助资金,实行先缴后补,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每届换届后核定的现任村主干数下拨,纳入市每年财政预算,由区财政负责发放。区财政配套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镇(办)财政配套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村集体不予补助。区、镇(办)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8月底前拨付或缴交到区居民保中心。
村主干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社保相关政策规定,自主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险种。村主干原先已经自行参保的,可以继续缴费,不用另外办理新的险种,保费补贴直接补助给村主干。参保对象在每年6月底前先自费缴纳居民保,缴费档次不得低于3000元(“一肩挑”的不得低于4000元),然后在相关参保缴费证明上加盖组织、人社、财政等单位的公章后,由区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作为市级财政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局安排返还给参保对象。参保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自费补缴,漳州市、区本级、乡镇财政不予补助。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干,每年需自费缴纳企业保,缴费不得低于5000元(“一肩挑”的不得低于6000元),然后提供相关参保凭证交区财政局查实后,由区财政局统一造册上报市财政局,作为市级财政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资金到位后由区财政局连同区级财政补助的1000元一并拨付各镇(办),各镇(办)在镇(办)财政配套1000元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5000元的标准(“一肩挑”的6000元)返还给参保对象。2015年换届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村主干,保费补贴从下一个年度(即2016年度)开始补起,享受至任期满的当年度(即2018年度),以此类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村主干不得享受当年度的政府补助资金。现任村主干一旦离任,从次年开始取消政府补助资金,由其个人出资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续保或退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年开始取消漳州市级财政补贴的个人缴费补充资金和区、镇(办)财政补助资金,由其个人出资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续保或退保:(1)工作不力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停职、撤职、免职的;(2)因健康、外出或经商务工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3)因工作变动调离村主干岗位的(新当选的村主干从次年开始享受相关待遇)。
社区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社保缴交基数,区财政承担部分以每人每月2400元的25%核付;允许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的社区工作人员自筹资金按规定补缴社保,延长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 完善村两委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连续(或累计)任职12年,年龄60周岁以下的在职和已离职的村两委干部每人给予一次性缴交5000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区财政承担3000元、镇(办)承担2000元。对累计任职12年以上,年龄60周岁以上的离任村两委干部,区财政每人每月给予40元补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不再享受离任补助。
第二十三条 实行离任村主干生活补贴制度。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连续或累计担任村主干职级(含原农会主席、乡长、乡党支部书记、高级社社长、社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革管会主任以及拥有一定数量场民、参照行政村管理的镇属农场党支部书记、场长),根据连续或累计担任村主干职级,调整确定离任村主干生活补助标准:
(1)6-8年的,每月发给补助金不得超过540元;
(2)9-11年的,每月发给补助金为600元;
(3)12-14年的,每月发给补助金为660元;
(4)15-17年的,每月发给补助金为720元;
(5)18-20年的,每月发给补助金为780元;
(6)21年以上的,每月发给补助金为900元。
第1项所需经费,每月300元由区财政承担,剩余部分由镇(办)财政承担;第2-6项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和各镇(办)财政各承担50%,每年年终由各镇(办)与区财政局办理结算。
因工作需要一段时间调任乡镇企业党支部书记或厂长、调任乡镇农场党支部书记或场长,后又回村担任村主干的,担任党支部书记或厂(场)长年限,可计入任职年限;“文革”期间靠边站,成立大队革管会后担任革管会主任的,靠边站年限可计入任职年限。
任职期间个人获得漳州市级表彰的,每月补助金另加30元;获得省级表彰的,每月另加60元;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每月另加120元。任职期间单位连续三届荣获“五星级”党组织称号的,每月另加90元。受多项表彰的只取最高级别单项补助。若任职期间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的或被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两次以上的,每月反扣补助金60元。因违法乱纪受到党内除名处置、开除党籍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取消离任生活补助。离任后出现干扰、阻扰农村中心工作行为或违法违纪的,镇(办)党委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时上报区农业部门复核后,降低补贴标准或暂停发放直至取消补贴资格。
凡享受离任生活的村主干,去世后的第二个月停止发放补助金。户籍迁出本区或出国(境)定居的,已被录用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且已办理缴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纳入补助对象。
从2015年起,村主干在任期间已享受养老保险保费补贴,且离任后符合补助条件的,同步享受离任村主干生活补助。2015年后新当选的村主干只享受养老保险保费补贴,不再享受离任固定生活待遇。离任村主干不得再从村集体领取任何固定补贴。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两定三诺”制度。每次村级换届选举期间,都要落实“两定三诺”制度,即制定任期目标、村民自治章程,开展纪律承诺、竞职承诺、辞职承诺。(1)制定任期目标。在选举准备阶段,镇(办)党委应指导各村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新一届村级班子的任期目标(包括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村级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社会文化事业特别是为民办实事项目等方面),引导党员群众围绕新一届村级班子任期目标开展竞职和选举。(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委会要在区、镇(办)指导下,修订完善本村《村民自治章程(草案)》和村规民约,特别是要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条件者当选无效、重大经济合同未经镇(办)“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备案无效等予以明确,征求意见后,在召开户代表会议选举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时一并票决通过。各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于投票选举前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公示,并书面报镇(办)党委、政府备案。(3)候选人作三项承诺。候选人在选举前应书面作出纪律承诺、竞职承诺、辞职承诺,报镇(办)党委审核备案,并由村党组织、村委会通过一定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虚、假、空许愿承诺现象。镇(办)党委要建立候选人三项承诺监督制约机制,每年开展村级班子“双述双评”活动,届中开展“履职践诺——回头看”活动,采取定期对照检查、群众评议、违诺核查等措施,跟踪督促当选村干部自觉履行承诺、落实违诺辞职制度。同时,每年结合区、镇(办)、村中心工作变化情况,引导村级班子、村干部调整任期目标,完善工作规划,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党群联席会议成员由村“两委”成员、部分党员和全体村民代表组成。党群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牵头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商议村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事项。一般程序为:先由村党组织提出初步意见建议,交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党群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坐班值班制度。每个村每周要固定1-2天集中办公;每天至少有1名村“两委”成员坐班,坐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且要保持相对固定。人口较多、经济较发达、群众办事较多的村,村干部工作日集中上班,周末和节假日轮流值班。村主干实行轮流带班,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可安排其他副职轮流带班。未安排值班的村干部要保持通讯畅通,由村主干安排布置当天工作任务,并抓好落实。在防汛抗灾等重大事件期间,全体村干部均应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值班。
第二十七条 实行便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每个村一般应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一楼单独设置一间便民服务代办点,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全程代理代办模式,提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便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村干部请销假制度。原则上村主干外出离开我区辖区1天的,应向镇(办)挂钩领导口头请假;外出2天的,应向镇(办)挂钩领导书面请假,并报镇(办)党政办备案;外出3天及以上的,应报镇(办)主要领导同意,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各镇(办)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村干部请销假制度,且不得低于以上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的,由区党群工作部牵头组织以科技与经济发展局为主,纪工委、财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和镇(办)政府配合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对于集体经济比较雄厚、项目建设多、财务收支频繁或上访事件较多、村财管理较混乱、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村,由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经管站进行单列审计,其余以镇(办)为单位实行异地交叉审计。对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惠民资金发放等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对一些组财较多、经济往来较多的村民小组也要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发现问题的应在整改完成后才能组织换届选举。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规范印章管理。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保管。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从村文书、报账员或全职文员中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成员保管。上述印章在村级组织换届期间或村主干被免职、停职、罢免等特殊期间由镇(办)代为保管。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书面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审批单由专人保管备查。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该组织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村干部常态化教育培训。区级每年开展一次村主干集中培训,村主干每年参加区级及以上的集中培训不少于8天(56学时)。其他村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镇(办)组织的岗位轮训,村级后备干部每届至少参加一次由镇(办)组织的专题培训。根据农村工作实际,加强对其他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要注意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党纪国法教育、知识技能培训,引导村干部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提升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依法办事的能力、带领群众发展致富的能力。同时,积极组织村级“两委”干部参加电大、职校等村干部大中专学历教育,力争至2020年80%以上的村主干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40%以上。加大村主干异地挂职、外出考察力度,切实增强村干部的“双带”能力、依法自治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七章 “三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摸清村级“三资”情况。各镇(办)要依靠经济管理部门加强集体资产的村级清产核资工作,每年底前摸清各村的“三资”情况,并填好表册上报区党群工作部。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级“三资”管理。各镇(办)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三资”的管理,实行季查年审制度,对审查工作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村级集体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工作制度,由镇(办)集体会计代理中心负责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形成上月财务报表,交由村党组织在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第三十四条 严格管控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原则上,村级集体资产不得拍卖,特殊原因需拍卖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镇(办)党委、政府研究同意,报区党群工作部备案后方可拍卖。
第三十五条 严格村级集体资产承包和租赁程序。村级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特殊原因(如以租代建等)需承包(租赁)10年以上的,还须上报镇(办)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备区党群工作部,严禁超过30年期限的承包(租赁)。村级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须在镇(办)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编制村财务年度收支预算。村委会应于年初参照上年度村财收支情况,根据当年村财收入、村级组织运转及公益事业支出等需要编制当年度村财务收支预算,做到收支平衡。不能搞赤字预算,不能举债建设及发放各种补贴等。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报村委会主任审批,由报账员在次月上旬到镇(办)会计代理中心报账。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支出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镇(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1)报账员要设立、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设账;(2)库存现金限额在3000元以内,超过应及时存入金融机构,如遇征地等特殊情况的,备用金可适当增加,但须报镇(办)“三个中心”审批;(3)银行存款账户管理:银行印鉴不能由一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个人私章自行保管,法人印章可自行保管,也可授权委托他人保管(但领导专用于现金支票的印鉴不得委托管理);(4)不准白条抵库,暂付款要及时结算;不准把集体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及本村村民;(5)报账员每月向开户银行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当月发生数据及金额;(6)不准私设“小金库”,集体资金收入要全部入账,不准设立“账外账”,集体资金不能在“体外”循环。
第三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要做到:(1)合法性审核,即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否违反财务制度;(2)完整性审核,即形式上审核,审核原始凭证内容、项目是否填写完整,有无存在大小写不一致等现象;“三章”(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手续;工程项目需要附的合同书、工程预决算及验收等手续是否完整。
第四十条 发票报销制度。(1)一支笔审批,一般由村委会主任分管财经一支笔审批;(2)明确审批权限,单笔开支500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500-1000元的,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核确认、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经村“两委”相关人员审核会签后,再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单项超过10000元的,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3)手续完备:一般开支发票做到“三章”完整,并注明用途;属购买实物或工程基建、水利道路维修等须验收人签名;(4)原始单据要逐张审批。
第四十一条 票据管理。(1)收据统一使用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完善收据领用核销制度,领导取收据及缴交收据都要签名,收据用完要及时向代理会计核销。(2)现金收入要及时入账。(3)重要凭证的管理。收款票据、转账凭证、支票票据由镇(办)代理会计领取。收款票据及支票等一般每村一次只领取一本,每月报账时要到会计代理中心核对存根,用完后应及时核销,并重新领取。(4)支出款项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的少额零星开支,可用付款单据填写,但不能滥用付款单据,不能白条付款。
第四十二条 严格财政资金专项管理。对各级财政及单位拨付的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及补贴农户的惠农资金等资金应专户管理,用款要报镇(办)会计代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领款,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挪为他用。各级财政及单位拨付村民小组、由村委会代收代付的款项,村民小组应专款专用并记账核算,开支情况要报村委会备案。村级大额资金支出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其中一次性支出5000元及以上的,还须事先报镇(办)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查。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实行村级“零招待”,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发放补贴。支付村干部各种补贴及临时雇佣杂工等的误工补贴,如打扫卫生、清理河道等补贴应使用工资单,列出名单,由本人签领。
第四十四条 征兵、计生工作费用报支。征兵体检、计划生育外出寻找计生对象等发生的费用开支要取得费用票据,据实入账,不得用付款单报销费用。住宿费及误餐补贴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报支,车费按实际里程费用报支。
第四十五条 不得报销的项目。下列费用村“两委”及业务人员不能报销。参加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个人自用手机及固定电话费、宽带网络等电讯费用;私人车辆的燃料及修理费用。对于外单位及部门的各种摊派款及报销费用一律拒付。
第四十六条 土地补偿款发放。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款发放应封闭运行,通过银行打印存折到户。征地支付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建筑物补偿等应附经工作人员实地丈量后计算确定的补偿依据,并逐户填制补偿项目、数量、金额表格,由获补偿者在领款表上签领。
第四十七条 村民小组财务管理。村民小组应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记账,尤其要加强对现金、存款的监督。银行存款存折、密码、身份证要由出纳、会计、组长等分别保管。村委会每季度检查盘点一次村民小组的库存现金及存款。
第四十八条 定期审计制度。每年由镇(办)党委组织对各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村干部提拔、升降、轮岗的重要依据。此外,村干部在提拔、换岗、调动、退职、离职时也必须进行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行为,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村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村级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修订。(3)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4)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5)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6)重大救灾救济款物和惠民资金的发放。(7)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8)选举、罢免村“两委”成员和村监会成员,村委会、村监会成员辞职。
第五十条 村级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重大事项启动前,村党组织、村委会须以书面形式向镇(办)报告,由镇(办)党委按职责权限由挂钩村或分管业务班子成员签署意见,重大事项交由镇(办)班子会议讨论通过。村级组织在取得上级原则同意后再按决策程序组织实施。书面请示报告必须报镇(办)“三个中心”存档备案;若属招投标项目的,还须作为必备材料之一。
第五十一条 建立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变动等情况,实行村班子成员向村党组织、村主干向镇(办)党委书面汇报制度。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向镇(办)主要领导汇报。书面汇报材料须报镇(办)备案存档。
第五十二条 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项未经过村两委会、党员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或未及时向镇(办)党委报告,擅自实施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村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要职责有:(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3)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4)对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预决算及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全程监督。(5)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6)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7)检查、监督村委会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8)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委会及时办理。
第五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参选兼任;“一肩挑”和机关下派党组织书记的村,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参选兼任。其他成员可由村党组织委员、党员或村民代表参选担任。村委会成员、村集体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活动方式。重点开展以下活动:(1)按照工作职责经常开展监督活动,明确监督事项,落实监督分工,提高监督实效。(2)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民情分析会、一次财务支出审核会、一次村务监督工作例会。(3)每月或每季召开一次村民或村民代表座谈会、一次村务公开审核会。(4)每年至少两次在党群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上,向村民或村民代表述职,报告村务监督工作,并接受村民或党员、村民代表的民主测评。(5)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的活动。(6)积极收集民情民意,每名成员每月走访农户不少于10家。(7)定期就近期监督事项和监督重点内容,以报表形式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并报镇(办)党委备案。(8)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按要求参加区、镇(办)两级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十六条 党务公开。凡是村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党内主要事务和组织活动中应该让党员群众知晓的事项均应公开,分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三种形式。村党组织要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采取相应的公开形式。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会议、党组织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广播、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开。村党组织要做好党务公开的登记工作,将公开的内容、时间、审核人员逐项登记、归档备查。
第五十七条 村务公开。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各村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公开栏,提倡以村务简报、村务明白纸、村务短信、微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发布到户。一般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事项及村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一般每月公开一次。全区村务公开日统一确定在每月的15日,区党群工作部、科技与经济发展局等部门要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工作。
党务村务公开栏应统一设置在村的中心地带、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群众活动场所等醒目位置,将应公开的内容逐项、逐条、逐次予以公布,公开栏旁应设意见箱;公开栏内应设置“回音壁”,答复群众提出的意见和疑问。
第十一章 绩效管理
第五十八条 推行村干部绩效考评。绩效考评每年开展一次,由各镇(办)自行组织,对象为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
第五十九条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全镇(办)进行横向比较、统一衡量;其他村“两委”成员在本村纵向比较、依次站队。各镇(办)要立足全区中心工作、镇(办)重点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确保考评客观公正,考评结果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区党群工作部备案,具体包含三方面内容:各村在全镇(办)的排名、村主干在全镇(办)的排名、其他“两委”在本村的排名。考评结果还应及时通过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条 村主干绩效考核主要以村主干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重点,注重考核村主干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分为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两部分,分值分别占70%和30%。实绩考核围绕村级党组织建设“五个好”的目标要求,结合中心工作、重点工程、产业发展、富美乡村、民生工程等,以及每个村的具体情况和村主干竞职承诺履行情况,实行千分制量化考核。对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十一条 考核工作以镇(办)为单位进行,由各镇(办)党委派出考核组进村,采取“双述双评”方式进行,由村主干分别向镇(办)党委、政府述职,由参会代表进行民主测评,村主干向本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两代表一委员”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把考核结果提交镇(办)党委研究。
第六十二条 考核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20%。由镇(办)根据实际分三个等次发放绩效奖励,对被评为不称职或位列所在镇(办)倒数3名内的,不发放绩效奖励。对评定为不称职的,须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职或罢免。
第六十三条 村主干经考核有下列情况者,评定为不称职等次:(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宗族、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务工作正常开展的。(5)组织纪律淡薄,连续三个月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无正当理由一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6)矛盾纠纷排查不力,导致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7)存在乱占土地、乱搭乱盖等“两违”行为,拒不整改的。(8)本人或子女当年度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9)年度绩效考核时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10)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党纪处分的,被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1)受到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票否决的;(2)连续两年没有发展党员的;(3)一年有3次以上被抽查发现村干部没有遵守值班制度。
第十二章 村主干履职承诺
第六十五条 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要规范村主干竞选行为,不作虚假承诺和乱承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结束后,根据村主干竞选承诺,结合村主干岗位职责,完善村主干履职承诺内容,分年度实施承诺目标,确保任期承诺全面完成。
第六十六条 村党组织书记履职承诺主要内容:围绕“三会一课”、党员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富美乡村”建设和完成上级中心任务等内容。村委会主任履职承诺要与党组织书记承诺相协调,突出发展农村经济、加强“两违”和农村垃圾污染整治、建设“富美乡村”、为民办实事好事和完成上级中心任务等内容。
第六十七条 各村主干要立足竞选承诺内容,在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在挂钩村领导的指导下,提出任期承诺目标,并结合实际,把任期承诺细化分解到各年度,明确完成时间,经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上报镇(办)党委备案,并在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六十八条 各镇(办)每年要组织开展村主干“双述双评”活动,由村主干将完成承诺目标情况向镇(办)党委、政府和党员、村民代表进行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将民主测评结果作为村主干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没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村主干,不能评先评优,取消其当年度绩效奖励;没完成三年任期承诺的村主干在下一届村级换届时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十三章 辞职制度
第六十九条 自愿辞职。(1)村干部由于能力、身体及不能发挥专长等原因,要求不再担任村“两委”职务的,可以自愿提出辞职。(2)自愿辞职,由本人向镇(办)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镇(办)党委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作出接受与否的答复;主任、副主任的辞职,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干部自愿辞职,由本人书面申请,村级党组织研究答复。
第七十条 引咎辞职。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引咎辞职:(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2)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集体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3)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4)个人品德、行为不端,或发生其它与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上述四种对象的村干部,应主动向镇(办)党委递交引咎辞职申请,镇(办)党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天内作出答复。
第七十一条 责令辞职。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令辞职:(1)在全镇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处于全镇(办)末位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2)连续两年不完成镇(办)下达的主要指标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3)各村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两委”成员;(4)群众公认度低,民主测评结果连续两年不称职率超过30%,且测评结果与组织考察掌握的情况一致的;(5)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6)符合引咎辞职条件,而本人不主动递交辞职申请的。责令辞职由镇(办)党委根据考核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下发书面通知。被责令辞职的村干部必须在接到通知的15天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章 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第七十二条 整顿对象类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对象:(1)党组织班子配备不齐、书记长期缺职离岗、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2)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的;(3)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4)基本组织制度形同虚设、不开展党组织活动的;(5)村务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混乱的;(6)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和信访矛盾纠纷集中的;(7)无固定办公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的;(8)党组织服务意识差、服务能力弱,群众意见大的。
第七十三条 确定整顿对象。每年初,各镇(办)党委要结合村主干“双述双评”活动开展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对村党组织进行一次“拉网式”摸底排查,实事求是分类定级,按不低于7%的比例,倒排确定软弱涣散、后进薄弱村党组织,报区党群工作部核定后,列为整顿对象。
第七十四条 抓实整顿措施。对列入整顿范围的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要梳理突出问题,逐一分析原因、登记造册,建立电子台账,并采取“一支一策”办法,研究制定整顿方案,提出整改措施,明确目标、时限和责任人。具体整顿措施如下:(1)机关单位与软弱涣散村结对帮扶。根据梳理出的问题、分析出的原因,从机关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与软弱涣散村结对,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帮扶,把更多人力、财力、物力投向基层,加强具体指导,解决实际问题。(2)配齐配强村级党组织班子。对班子内部不团结,党组织书记素质差、能力弱,不能胜任现职的进行免职或调整;对班子齐全,但缺乏事业心、缺少思路、工作软弱无力的,加强教育、培训和帮带。每年从年度考评在各镇(办)前3名的村中选派一部分党组织书记到软弱涣散村兼任党组织第一书记。(3)着力解决重点突出问题。对村级干部办事不公、方法简单粗暴、侵占群众利益导致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采取措施重点解决。对村务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混乱、社会治安问题和信访矛盾纠纷集中的村、社区党组织要进行重点整顿。对经济薄弱、村财收入少的村,通过财政补助、经济部门挂钩,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增强“造血”功能,更好服务群众。
第七十五条 健全长效机制。每年底,由区党群工作部派出工作组,按照“三到位三明显”标准,对软弱涣散村党组织进行实地考评验收。对整顿成效较好的予以销号,对转化成效不明显的,由镇(办)党委向区党群工作部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重新整顿,并提出措施和时限。对完成整顿的村党组织,镇(办)党委要开展“回头看”,定期了解班子战斗力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帮扶引导,防止问题反弹,切实做到整顿一个、转化一个。加大宣传力度,对整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典型的人和事,要深入总结、选树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抓长抓常、久久为功,滚动排查、动态管理,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长效机制,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五章 组织建设
第七十六条 强化政治引领和协调服务功能。严格组织生活,村党组织要抓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党员活动日、党性分析等制度落实,力求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活动,每半年开展一次日常考评,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一次党员集中轮训。各镇(办)要加强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建设,用活远程教育平台,积极探索党员党性教育的新形式、好做法,并与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农村党员群众素质技能,夯实群众基础。严明组织纪律,加强对农村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和政治引领,农村老人协会、各类理事会等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由村党组织推荐和任命,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大力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深化争创农村“五星级”党组织机制,使村级组织切实担负起推动经济发展、推进改革、促进民生改善的责任。强化对群众的教育引导,用先进思想文化占领农村阵地,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并积极回应。
第七十七条 优化组织建设。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进一步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对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及时建立党总支或党委,合理调整下属党组织设置。积极在非公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流动党员集聚区建立党支部,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探索试行组建村级党工委,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调整组织设置,由村党组织提出申请,经镇(办)党委研究后,上报区党群工作部审批。深入推进党建带群团建设,切实增强党组织的领导和服务能力。
第七十八条 创先争优。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深入开展以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组织书记”为主要内容的“一先三优”活动,培育一批“五好”示范村、“五星级”党组织,选树宣传一批“对党有忠诚心、为民有责任心、发展有事业心、办事有公平心、廉洁有敬畏心”的“五心”好书记。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也要带头创先进、争优秀、建新功,带头创业致富,带头美化人居环境,带头弘扬优秀农村传统文化,积极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第十六章 镇(办)党委责任机制
第七十九条 落实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镇(办)党委要履行村级组织管理的主体责任,镇(办)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对村级组织班子及成员领导监管力度,镇(办)党委考核评价意见要作为村“两委”任职资格、村干部定向考录、绩效考评、工资待遇、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换届选举时,镇(办)党委要充分发挥对村“两委”人选推荐和任职资格的联审把关作用。镇(办)党委要大力整治农村选举贿选和宗族宗派、黑恶势力、外出干部干预等干扰以及破坏村务工作和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乱象,严厉打击基层贪腐、乡匪村霸,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履行责任严重不到位的、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镇(办)党委书记,由区党工委或区党群工作部进行约谈、问责直至组织处理。
第八十条 加强镇(办)“三个中心”建设管理。镇(办)党委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领导机构,组长一般由镇(办)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镇(办)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和农村经济合同审核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三个中心”职责要明确,要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设备、固定的专业工作人员、固定的工作制度和固定的工作经费,不得向村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加强“三个中心”内部管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配足代理会计。代理会计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农村财会任用证”,持证上岗。镇(办)经管人员不得兼任代理会计参与具体的记账业务,重点要做好农村财务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经济合同审核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通过培训强化“三个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履行能力和水平。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目标考核办法,区、镇(办)两级纪检机关对“三个中心”各项服务和行政效能开展监督监察,受理群众投诉;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对“三个中心”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镇(办)两级党委、政府监督落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八十三条 社区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县级及以下出台的有关村级组织工作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