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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 印发《漳州高新区促进建筑业及 建筑企业总部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漳高管〔2020〕55号

发布时间:2021.08.25来源:点击率:0

 颜厝镇、九湖镇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各单位:

《漳州高新区促进建筑业及建筑业企业总部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79

 

漳州高新区促进建筑业及

建筑业企业总部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增强地方财政能力,发挥区域发展优势,彰显高新产业特色,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2015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漳高管〔201734号)进行修编后,制定本措施。

一、本措施适用行业和范围

(一)适用行业

本措施适用于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土方工程、建材设备、装修装饰、建筑劳务等与建筑产业相关的企业。

(二)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自201611日起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漳州高新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奖补额度

企业获区级财政奖励、补助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税收收入贡献,超过部分准予在延后三年内根据每年税收贡献给予补发。

二、培育发展建筑业企业总部

(一)支持建筑企业进驻本区

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和园林绿化、古建筑、建筑幕墙、钢结构、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装修装饰、建筑劳务等专业承包企业。对本区新迁入的建筑企业,其具备的资质和奖励措施如下:

1.具备特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每家给予600万元奖励;具备一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每家给予300万元奖励;具备二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每家给予200万元奖励。

2.具备一级(含)以上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具备二级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符合条件的企业,只给予最高一级的奖励,且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

(二)保障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和办公用房

打造建筑产业园区,促进建筑产业集群发展。 

1.保障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统筹安排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作为企业加工、装配、仓储及科研中心,总承包特级企业不超过30亩(实际用地面积,下同)、总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20亩。        

2.保障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建筑企业总部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经营管理总部)确定,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确定,总承包特级企业不超过25亩、总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20亩。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个性化定制。

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竞得者,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企业建设用地必需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36个月内竣工并投入使用。满两年未动工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建成后必须自持不少于50%的房产,其余部分可转让或出租。转让或出租须符合房产开发和租售的相关规定、手续。

3.扶持购买企业办公用房。符合以下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若没有享受用地优惠,在本区购买商务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的,予以1000/平方米的补贴: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补贴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补贴面积500平方米以内。

企业所购的办公用房,必须100%自持且5年内不得转让,使用面积50%以上必须自用,其余部分可出租。

4.办公用房租金扶持。二级(含)以上的总承包企业和二级(含)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专业承包企业在高新区租房办公的,若没有享受上述用地或购房优惠的,按照企业在高新区办公用房的实际租房款给予租金补贴:总承包特级企业每年给予补贴最高2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每年给予补贴最高15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及专业承包一、二级企业、劳务企业每年给予补贴最高10万元。

5.办公物业扶持补贴。鼓励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写字楼)办公。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次月起(凭年度纳税证明、租赁或购房合同),按租用(含自用)面积给予7/平方米/月的物业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人才激励

对符合我区人才政策(另行制定)有关规定条件的建筑业总部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引进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奖励办法、“安得广”人才公寓置业、子女教育等相应待遇。

三、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建筑企业发展壮大。

1.本区特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5亿元且在本区纳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在本区纳税每增加4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2.本区一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0亿元且在本区纳税达到12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在本区纳税每增加4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3.本区其它施工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亿元且在本区纳税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产值每增加1.5亿元且在本区纳税每增加2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15万元。 

(二)支持本区企业晋级

对本区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给予奖励:总承包企业,一级升为特级的奖励300万元,其它每晋升一级奖励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每晋升一级奖励50万元。

同一企业内各级别不同类别的资质晋升,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支持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1.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20年起承建获奖工程的企业奖励:获国家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50万元;荣获华东片区优质样板工程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省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漳州市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2.开展区级标准化工地的评定。本区企业在区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被评为区标准化工地的,对项目总承包单位予以表彰鼓励。

(四)持续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1.鼓励本区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应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2.鼓励推广装配式+工程总承包模式,本区装配式项目可采用邀标方式选定总承包单位,缩短招标时间,加速项目建设。

3.本区企业在区内参股装配式基地,参股份额20%(含)以上的,可在本区装配式项目招投标时给予相应的加分。

(五)支持本区企业优先承接本区内工程,鼓励区内分包、采购

1.开展本区重点扶持施工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工作。本区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列入区重点扶持企业名单:(1具备建筑劳务资质;2)近三年内受到区级及以上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2.本区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对核准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原则上应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重点扶持企业。

3.本区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对核准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和非国有投资的施工项目,应加强管理,促进规范化和系统化,鼓励项目办理和完善施工许可证手续并录入监管系统,以增加本区企业资信和业绩。

4.非国有投资(含非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若直接委托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按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接该项目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本区级收入分成部分的20%比例奖励给项目业主。

5.本区建筑工程项目将桩基、土石方、装修装饰、智能化、劳务、机械等专业分包给本区建筑企业的,该项目的分包承接企业在本区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本区级收入分成贡献部分,按照10%的比例奖励给项目总承包单位。

6.本区建筑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向区内生产性企业采购的,项目材料交易在本地所缴纳的增值税本区级收入分成部分,按照10%比例奖励给项目总承包单位。(该项目所采购的单品建筑材料达不到1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7.总承包单位承接区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后,对该项目的部分专业工程项目(含建筑劳务)分包给区外企业的,实行倒扣奖励办法,按工程量的3%计算倒扣该企业的奖励金额。在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的年份,实行一次性倒扣,倒扣至该企业的各项奖励金额至零为止。

8.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园林、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建设单位将优先选择(邀请)本区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六)鼓励本区企业承接区外工程项目,增加税收贡献

本区建筑企业到区外承接施工项目,根据其所承接的区外工程项目在区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情况给予不同幅度奖励,具体如下:

1. 当年业务增值税区级贡献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按区级所得部分的10%奖励建筑企业发展;

2. 当年业务增值税区级贡献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按本区级所得部分的20%奖励建筑企业发展;

3. 当年业务增值税区级贡献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本区级所得部分的30%奖励建筑企业发展。

(七)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并购或控股民营建筑业企业  

非本区内的建筑业企业被区属国有企业并购或控股之后,其所实现的税收在本区缴纳的,可视同本区企业享受本措施第(三)、(五)、(六)项的奖励措施。

(八)鼓励争创高新技术建筑企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本区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担保制度。本区企业在施工阶段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竣工验收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等方面采用银行保函或社会担保,在投标时预交的投标保证金采取年度保证金制度,盘活企业现金流量。

2.规范市场履约行为。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结算、工程尾款拨付和竣工备案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额度执行,对不按合同履约的业主进行通报,严重违约或拒不整改者依法列入“黑名单”。

3.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办法,区内企业承接工程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年度保证金制度,近三年无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不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创建“无欠薪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三年内在区内承接工程可以免交农民工保证金。

四、其它事项

(一)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市、区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细则详见附件1

(二)本措施所述关于相关企业区级税收收入分成贡献部分的奖励政策口径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三)已全额享受(漳高管201734)一次性奖励或补助资金的本区企业,本措施的相应一次性奖励和补助的条款不再重复享受,其它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本区企业准予继续享受。

(四)公路工程、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享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各项财政奖励或补助时,对其资质要求降低一档;古建筑专业承包二级或三级企业,可直接享受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相应财政奖励或补助。

(五)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的企业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享受奖励、补助的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助金。

(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高新区建筑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申报条件及

管理措施

2.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区级税收收入贡献的奖

励口径与计算方法的说明

 

 

 

附件1

 

高新区建筑企业奖励、补助资金

申报条件及管理措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漳州高新区建筑企业奖励和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奖励和补助等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建设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本区建筑业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关系在漳州高新区直管园区(即圆山新城和靖城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区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2.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

3.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

三、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漳州高新区建筑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

4.其它相关凭证。

四、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

区建设局发布建筑业企业奖励和补助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初审

区建设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起 7 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建筑企业奖励和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各主管部门审核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建设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小组研究。

(五)会议讨论

区建筑企业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奖励(补助)的企业名单进行讨论,并确定给予奖励(补助)的企业名单。

(六)社会公示

区领导小组确定的建筑企业奖励(补助)名单在漳州高新区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七)资金核拨

通过批准核拨的企业,在区管委会发文后,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关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区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五、注意事项

1.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励或补助。已通过审核并领取奖励(补助)金的,退还享受的奖励(补助)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档案。

2.经奖励(补助)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或企业权属发生变更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按程序上报重新审核确认。

 

附件2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区级税收收入贡献的

奖励口径与计算方法的说明

 

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区级财政收入多做贡献,明确《漳州高新区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中有关各项税收收入区级分成部分的奖励政策的口径及计算方法,特制定本附件。

第一条 审核程序及内容

1.区税务部门接到区相关部门移交的相关材料后,核实该企业提交的相关纳税数据,对与非建筑行业经营收入的纳税情况予以剔除。

2.税务部门须详细区分各项区级税收收入奖励措施的计算口径,确认相关企业的区级税收收入贡献数据。

第二条 区级税收收入贡献口径的确认

《若干措施》中所述的“区级税收收入贡献”,是指按现行分税制体制的现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区本级分成部分、区级地方税收的实际入库金额。口径不包含个人所得税。人才引进的个人所得税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委托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奖励规定的计算方法

按《若干措施》中关于对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委托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奖励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对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委托本区企业承建的项目业主的奖励金额=(该项目年度所实现并纳税申报的工程量÷该承建企业年度所实现并纳税申报的全部工程量×该承建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40%×20%

现行分税制政策下,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是40% (下同

本条所上述的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该承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并多退少补后的实际入库税额作为计算口径,扣除各种企业所得税退税或退库(下同)

第四条 专业分包给本区建筑企业的奖励规定的计算方法

按《若干措施》中关于专业分包给本区建筑施工企业的奖励规定,对总承包单位的奖励规定的计算公式如下:

对区内专业分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奖励金额=(该分包项目的工程量÷该承接分包企业的全部工程量×该承建分包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50%×10%

本条所上述的工程量按该企业已实行纳税申报的工程量计算,本条所上述的增值税税额按该企业一年内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计算,扣除各种增值税退税或退库(下同)

现行分税制政策下,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是50% (下同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将区内工程项目的部分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区外企业、或建筑劳务委托区外相关企业承接的倒扣奖励规定的计算方法

按《若干措施》中关于对总承包单位将区内的工程项目(含建筑劳务)分包或委托给区外企业的,倒扣奖励规定,在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的年份,实行一次性倒扣,倒扣至该企业的各项奖励金额至零为止。计算方法如下:

对总承包单位的倒扣奖励金额=各分包项目(含建筑劳务)分包或委托给区外企业的合同金额之和×3%

第六条 承接承包区外建筑施工项目的奖励规定的计算方法

按《若干措施》中关于本区建筑企业到区外承接承包施工项目的奖励规定,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承接承包区外施工项目的奖励金额=〔 (承接本区外的漳州市内项目实现的工程量-该项目分包给区外企业的工程量)÷该企业全年实现的工程量〕×该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50%×奖励幅度。

第七条 区内工程项目在区内采购建筑材料的奖励规定的计算方法。

按《若干措施》中关于对承建单位向区内的建材生产性企业采购建筑材料的奖励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对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区内采购建材的奖励金额=(所采购的建筑材料金额÷区内该建材生产经营企业累计销售额)×区内该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