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总部 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漳高管〔2020〕60号
颜厝镇、九湖镇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各单位:
《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漳州高新区2020年第7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30日
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
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组建总部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区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对《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漳高管〔2017〕35号)进行修订,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总部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本措施实施后在我区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150万元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补助。从企业入驻后已上缴我区地方级税收贡献额(即企业缴纳我区地方级财政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扣除按相关政策办理退税后的净额,以下涉及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三年安排。
二、大力扶持引进总部企业。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均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租用区属国有企业办公用房不限于1年的优惠),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其本部新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新引进经认定的区外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在我区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辖区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年度对我区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按3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照该新增量的10%、20%、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积极支持重点商务楼宇发展。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在区内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本条下同)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对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区内纳税额1亿元以上的楼宇,区内纳税额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0万元。对于入驻重点商务楼宇的纳税大户(纳税额度500万元以上),可以“一事一议”给予适当租金补助等奖励。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楼宇内入驻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的,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在享受前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一次性再给予实际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的奖励。
四、给予进驻企业物业补助。鼓励企业入驻政府引导的写字楼,对在我区写字楼设立的企业,租赁、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单家)以上,从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地址注册或变更到写字楼的次月起(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按租用(含自有)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物业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大力培育发展金融服务业。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新设立并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消费金融、融资租赁、信托投资、金融控股、产业基金、保险基金以及财务公司等新型法人金融机构,其办公经营场所的租金,在两年内每年给予360元/平方米的补助。
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设在高新区进行奖励,每新设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分别奖励10万元,每新设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区级一级支行分别奖励5万元。鼓励加大信贷投放总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对高新区企业贷款在“两个不低于”前提下(即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并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应略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当年每新增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
七、附则
(一)本措施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市、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不再重复享受。
(二)已享受漳高管〔2017〕35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或补助资金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相应奖励或补助,其它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企业准予继续享受。
(三)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及至少5年内不外迁的承诺书,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兑现补助、奖励;若享受奖励、补助的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在高新区获得的所有奖励和补助总额。获区级财政补助、奖励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交的区级税收的本级收入总额;企业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补。
(四)本措施中的总部企业不包含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的有关措施另行制定。
(五)本措施所指总部企业纳税额的计算范围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当年实际入库税额;所提到的年度是指公布认定当月起算,在我区连续经营满12个月。
(六)本措施由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上级政策变动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七)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总部企业和楼宇经济的认定、申报等有关程序
附件
总部企业和楼宇经济的认定、申报等有关程序
一、认定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总部企业包含综合性总部、地区性总部、功能性总部及研发中心,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在我区注册、纳税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财务管理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2.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
3.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原则上有2家在高新区外并在我区纳税。
4.营业收入中来自区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来自区外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总部对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下属企业是指总部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企业是指与总部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申请总部企业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区外总部企业。新引进区外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认定之前的两年内引进并注册登记的企业。
制造业和综合业态: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我区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
现代服务业(包含营销总部、结算总部、管理总部、投资总部等):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我区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我区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
(2)本地现有总部企业。
制造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700万元以上。
现代服务业(包含营销总部、结算总部、管理总部、投资总部等):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数字经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
5.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我区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二)重点商务楼宇的认定。申请重点商务楼宇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该楼宇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在该楼内缴纳的税收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
2.楼宇内纯商务办公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的建筑面积)。
二、申报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商务楼宇及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向科经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申请报告,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一)认定总部企业申报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漳州高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
4.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名单(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纳税证明等隶属关系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相关凭证。
(二)认定重点商务楼宇申报材料如下:
1.楼宇的产权证;
2.楼宇的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入驻楼宇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审核
成立漳州高新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科经局、财政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审定等重大问题。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科经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一)科经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起 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经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四、会议讨论
区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认定的企业、楼宇名单进行讨论,并确定公示的企业、楼宇名单。
五、社会公示
区领导小组确定的总部企业、楼宇名单在漳州高新区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六、批准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认定,以公告形式在漳州高新区网站上发布,并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重点商务楼宇颁发证书。
七、资金申请
通过认定的总部企业、楼宇业主,在区管委会认定发文后,向科经局提交相关扶持资金(奖励、补贴)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八、注意事项
(一)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或重点商务楼宇资格。已认定的,取消其资格,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档案。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或重点商务楼宇企业权属发生变更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按程序上报重新审核确认。
(三)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我区纳税满12个月后可提出认定申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次年及后续年度由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年审,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母子公司同时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只选择其一申报认定总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