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高管〔2020〕66号
颜厝镇、九湖镇党委、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高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5日
漳州高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64号)和《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民〔2018〕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 属地镇(办)管理;
(二)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三)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四)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具体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的:
(一)城乡特困人员;
(二)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第三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孤儿;
(三)区社管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三)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
(五)在各级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住院医疗目录外的费用由临时救助资金解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活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且有赡养、抚(扶)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以及收入的;
(五)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有业不就、好逸恶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性困难的;
(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九)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七条 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结合资金筹集状况,划定救助档次、实施分类救助。
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确定。
(一)临时困难救助。临时性困难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给予200-500元的救助。
(二)意外死亡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抚慰金3000元。
(三)过渡性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与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给予1-3个月的救助;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与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给予1-2个月的救助。
(四)重大疾病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重特大疾病以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病种为准)的医疗救助对象,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享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等报销或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原则上按照3个月内医疗自付费用分类分档给予救助。具体为:因医治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精神分裂症等四种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救助,每年封顶线为1.5万元;因医治其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救助,每年封顶线为1万元。
(五)特困救助。对一户多病、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导致家庭劳动力匮乏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根据实际困难程度,适当增加临时救助金额,按照家庭人口与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给予4-6个月的救助。
(六)教育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教育救助。教育救助由区社管局(教育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与不同教育阶段要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子女上大学(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阶段,每人给予生活救助不高于2000元。
第八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因遭遇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给予意外死亡救助后,可视情再给予过渡性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救助方式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程序原则上按照个人申请、镇(办)审核、区社管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申请方式。根据实际,采取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
1.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当以家庭或者个人向镇(办)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者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镇(办)民政部门受理、审核和公示,并报区社管局审批。救助的对象要填写《漳州高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个人存折号码复印件;
(2)个人书面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相关事件需提供的资料:
①火灾、溺水、矿难对象,附镇(办)出具的房屋、财产损失证明、火场照片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②疾病对象,附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结算表(补偿表)复印件;
③车祸对象,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文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
④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对象,附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农村两女户、独生子女户应提供相关证明);
⑤由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人身伤害申请救助对象,应当提供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证明;
⑥需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的对象,必须提供全体申请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除外)签名的《漳州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机构可以先行受理,限时补齐有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镇(办)民政部门,村(居)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区、镇(办)公安机关及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或肇事肇祸倾向流浪人员应及时告知区社管局或各镇(办),由区社管局或各镇(办)和公安机关将其移交市福康医院或市救助遣送站,并快速通知家属或其监护人。对监护人拒不办理的,由区或镇(办)公安机关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村(居)作为临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所在镇(办)的民政部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或送往急救机构进行救治。镇(办)民政部门或区社管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根据急难程度,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1)信息核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对象家庭以外的其他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对救助金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临时救助申请,镇(办)受理后要做好《漳州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的签字及按指模工作并及时将申请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对。但在受理申请之前3个月内已经核对的,可不再重复进行核对。
(2)调查审核办理。镇(办)应当在村(居)协助下,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进行核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研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委托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的,经核对平台反馈的数据,在村(居)公示5日后,公示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无异议的填写《漳州高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报区社管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作出不予上报审批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委托村(居)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审核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批。3000元(含)以下的由镇(办)民政部门受理审核、镇(办)直接审批并办理救助资金发放。3000元以上的由镇(办)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区社管局审批。区社管局根据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镇(办)审核意见,核定救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委托镇(办)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及时录入救助系统。
(4)备案。各镇(办)审批发放的临时救助应按季报区社管局备案。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办)、区社管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对户籍不在“急难”情况发生地,且没有责任主体或本人没有自救能力的,建立“急难情况发生地先行垫付救助金”的救助方式。待应急期过后,根据急难事件的性质、责任主体和有关政策规定,由责任主体或户籍地相关部门全额返还垫付的救助资金。
第十条 临时救助方式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具体包括: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及时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对救助金额300元(含)以下或应急救助的可以采用现金发放,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镇(办)申请临时救助并符合要求的,由镇(办)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救助金。在区社管局申请救助并符合要求的,由区社管局业务股受理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社管局局长审批;或提请经区社管局局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报区分管领导审批。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委托人的开户账号。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镇(办)和区社管局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一)建立主动发现制度。区社管局、镇(办)民政部门、村(居)民政协管员要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发现,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去发现因遭遇突发性灾难等特殊需救助对象,并及时协助其办理社会救助有关事宜。
(二)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镇(办)设立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救急难”服务窗口,实行“前台受理、后台办理”,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主,按照户籍人口每年每人10元的标准安排,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福彩公益金提留和慈善捐赠等作为补充。鼓励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或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34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调剂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为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使救助及时、高效,建立镇(办)备用金制度,将所筹临时救助资金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约3至4元的比例向镇(办)预拨并适时结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区、镇(办)两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账等临时救助工作的电子及纸质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七章 监督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对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区社管局、镇(办)民政部门追回冒领款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特别是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原属地政府相关规定有效期终止后至本实施办法生效前符合临时救助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