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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高办〔2020〕79号

发布时间:2021.08.25来源:点击率:0

颜厝镇、九湖镇政府,靖圆镇村办,区财政局、社管局:

《漳州高新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漳州高新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7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龙政办〔2017〕217号、靖政综〔2018〕242号、漳芗政办〔2017〕195号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一)具备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并经卫健行政部门注册,在我区村卫生所(室)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历史以来长期在我区村卫生所(室)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退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健部门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二、保障内容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退岗或在岗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乡村医生,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月发放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根据发放标准按每少服务一年递减10%给予发放;未满五年的(含五年)不予发放。符合返聘条件,且继续在岗服务的乡村医生,每年可按实际服务年限重新确定养老生活补助标准。

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先按原属地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发放。原有已参加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转为乡村医生,已领取或将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上述养老保险只能二选一,不能重复参保。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每年9月底前先自行按原属地标准缴费,原缴费档次(龙海为3200元以上;南靖为1500元以上;芗城为3000元以上),凭相关参保缴费凭证,区财政每人每年按原属地标准给予补助(龙海为3200元、南靖为1500元,芗城为1500元)。缴费档次低于原属地缴费标准档次,区财政不予补助。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身份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城镇户籍未满五十周岁、农村户籍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乡村医生,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属地尚有符合参保条件乡村医生的,由原属地卫生院组织参保)。

2)缴费标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参保登记、原属地缴费基数,自行缴费,凭相关参保缴费凭证,区财政每人每年按原属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的12倍予以参保补助。

3)待遇计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乡村医生,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

4)缴费方式: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按原属地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参保登记、缴费。区财政要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予以参保补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办理,由乡村医生自愿缴纳。

3.有关规定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标准随相关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乡村医生要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入公办村卫生所的统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享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年龄在46--59周岁,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自愿不参加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在其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三、动态管理

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期缴费并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财政补助的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七十周岁、女性六十五周岁。

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参加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参照本方案执行。自加入之日起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组织领导

本方案由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组织实施。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负责乡村医生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与发放,做好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和有关参保财政补助的发放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卫生院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区地合一”之前已通过原属地审批的不再进行重复审批,本方案原则上从“区地合一”后开始执行(实际以各原属地的截止发放时间为准),由区社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